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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杞县利民辐照厂处理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杞县利民辐照厂处理意见的函
(环办函[2009]1224号)


杞县利民辐照厂:

  2009年6月7日,你厂发生钴-60辐照装置卡源、货物自燃等事件,导致该装置安全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已不满足辐射安全要求。

  为严格辐照装置的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环境和公众的辐射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现对你厂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如对该装置实施退役,你厂应在2009年年底前提出退役申请,并将放射源交送有资质单位收贮或转让给其他用户。

  二、如继续使用该装置,你厂必须对该装置进行全面整改,并按照新、改、扩建辐照装置的程序履行如下环保和安全许可手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编制辐照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批准。

  (二)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辐照装置全面整改,整改项目至少包括:

  1.对放射源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

  2.提交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辐照装置设计文件。

  3.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辐照装置建筑结构安全进行评估。

  4.对照《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08)等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对辐照装置进行全面整改和改建,建立合格的通风系统、贮源井水自动循环系统、安全联锁系统、控制系统、放射源提升系统、防卡源系统等,安装牢固可靠的护源罩。

  5.设置辐照室视频监控和辐照室内灭火系统。

  6.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满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上述整改工作完成后,你厂可向我部提出重新启用申请。在获得我部审查批准后,你厂方可重新启用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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