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 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 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临床营养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营养治疗制备区。医疗区应包括营养门诊、营养代谢实验室(可设在检验科);营养治疗制备区应包括治疗膳食配制室、肠内营养配制室和肠外营养配制室。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营养病房。
第八条 临床营养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临床营养诊治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其中营养医师人数与医院床位数之比应至少为1:150,营养技师应按照与营养医师1:1的比例配备,营养护士应不少于3人。营养病房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护士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