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管便函〔2009〕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疾病诊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85年卫生部下发《关于
加强临床营养工作的意见》,对营养科和营养专业队伍的建设以及临床营养的科研等做出了规定。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营养科面临着明确定位、加强建设和完善管理等问题。为落实2009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临床营养科的建设,我司决定选择部分医院开展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并委托中国医师协会负责试点的具体组织和技术指导。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2个医院作为试点医院,并填写《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医院信息表》(附件1)上报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营养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增加试点医院数量。各医政处要加强对试点医院的指导和管理,保证试点期间的医疗服务质量。
二、中国医师协会要做好试点的具体组织,加强与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联系,协助其做好试点医院的选择工作;要做好对试点医院的业务指导,保证试点效果。
三、各试点医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和《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附件3)的要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要明确临床营养科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模式,配备必要的医师和营养从业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管理。对于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医政司联系人:医疗机构管理处 高新强,李大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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