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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三)组织方式:我部共组成9个检查组进行检查,每个组检查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检查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检查组确定各省、自治区接受检查的地级城市及县,并于12月4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并于12月10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3、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4、对于实际工程,地级以上城市检查6个项目(其中:4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6个项目(其中:4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现场;县级城市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3个项目(其中:1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现场。各受检城市提供检查范围内的全部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供热计量改革有关法规政策及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总体情况。

  2、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提供以下书面汇报材料:

  (1)2009年出台的有关供热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以及落实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唐山会议)情况。

  (2)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安装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安装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执行情况;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执行情况;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情况;计量热价制定及执行情况;宣传贯彻《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供热计量技术路线执行情况;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及居民住宅热计量收费情况;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利用国家奖励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情况。

  (3)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改革进展情况。目前尚未实行热费制度改革的城市要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情况,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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