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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属于以上情况的,对具有社会性质的生活区或生产、生活区交错在一起难以分开进行治安管理的,要将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变隶属关系,根据不同情况划归所在省、市、县公安厅局建制,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名称按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相应改变;所需编制,由国家下达公安行政编制解决;所需人员,在国家下达的编制数内,依照录用公安干警的条件,从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干警中录用;所需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原则上应由地方政府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可以采取过渡办法,暂时按原渠道由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提供,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财政预算,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予以解决。进行此项改革后,企业事业单位可恢复保卫处(科)或设立其他形式的内部治安保险组织,负责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发生刑事和治安案件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三、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铁路、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管理体制已有所变化,如有的铁路已改成企业集团公司,不再行使行政机关职权等。因此对铁路、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也需相应进行体制改革,调整理顺关系。公安部将与这些部门共同研究改革方案,另行上报。
  四、考虑到重点大学的特殊情况,对其已设立的公安派出机构,先维护现状,暂予保留。
  五、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后,公安机关应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领导。由于新建、扩建大型工程项目,其所在地区需要设立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商同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经公安部审核批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地方政府均无权审批,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公安机构。已宣布撤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不得恢复,不得继续使用公安机关的名义。公安部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进行监督检查,以杜绝滥设警种的混乱现象,维护国家执法的严肃性。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当地公安机关有权责令撤销其设立的公安机构,没收其公安专用服装、标志、装备、印章等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六、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公安部将根据上述意见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商配合,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特别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广大干警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要求他们提高认识,从大局出发支持搞好这项改革,同时对改做其他工作的人员要给予妥善安置。在改革过程中,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能有丝毫的忽视和放松。尤其是撤销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搞好治安保卫工作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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