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
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法制建设遂其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逐步规范化。公安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加强领导,相引积极支持配合,共同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各项组织实施工作,注意在改革过程中维护好当地和企业事业单位治安秩序,确保这项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1994年4月3日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
(公安部 1994年1月22日)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公安机构的体制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步形成的。多年来,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广大干警在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保障生产建设顺利进行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下,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央有关精神,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公安机构的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方针和原则是: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企业事业单位不应设立公安机关,已经设立的应按照政企、政事职责分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分别予以撤销或调整理顺关系,同时要加强地方公安工作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原则上应予以撤销。其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本单位负责,可以恢复保卫处(科)或设立其他形式的内部治安保卫组织承担。当地公安机关则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包括妨碍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干部履行职责的违法案件,均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对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应从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调整理顺关系。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一)位于偏远地区,治安情况复杂的大型厂矿区、油气田作业区和重要国防工业、科研基地以有大型水利工程枢纽、防洪险段;(二)大型国营农场和农场集中的垦区代管乡镇居民,已形成等同于乡镇行政区划的;(三)以大型企业为依托兴建起来的城市或单独的城区,至今仍实行政企合一体制的;(四)从事客运运营的城市地铁、地方铁路、地方港口、地方机场以及客流量大的大型公共汽车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