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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2日)修改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进一步细化,制订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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