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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突出重点、一次性补助。在中央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选择本地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短期内能完成见效的事项重点支持,支持事项不能过多、资金安排不能分散,对具体事项的支持以一次性补助为宜,凡有可能使补助长期化、固定化的事项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农户受益、奖补结合。新增补贴支持的事项要让农户受益,着力解决与农户粮食生产直接相关而单个农户又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坚持奖补结合,新增补贴可以集中用于工程项目建设,也可以奖励村级“一事一议”的粮食基础建设事项,调动农户、企业、社会等多方面支持粮食生产和促进粮食安全的积极性。
  二、新增补贴资金集中安排使用的范围
  (三)新增补贴专项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2009年重点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支持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乡村毛渠等田间沟渠疏浚、灌排泵站等抗旱排涝设施建设,以及大棚育秧、粮食晾晒烘子等设施建设。
  2.支持种粮大户,对种粮大户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投入予以适当奖励,引导、支持种粮大户加大田间基础设施投入。
  3.支持推广深松整地等保护性耕作方式,东北三省和有条件的省份,实施深松整地专项补贴。
  在上述使用范围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支持重点。以后年度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另行规定
  三、新增补贴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四)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按因素法测算分配新增补贴资金。分配因素以各省(区、市)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等粮食生产方面的因素为主,体现对粮食土产区的支持,同时考虑财力状况,给中西部地区适当照顾。
  (五)中央财政分配到省(区、市)的新增补、贴资金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补助额度,统筹本省财力,科学规划。坚决防止出现项目过多、规划过大、资金不足而影响实施效果等问题。
  (六)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集中使用补助资金,支持事项的选择权和资金分配权不得层层下放,以防止扩大使用范围、资金安排“撒胡椒面”等问题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七)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省(区、市)支持事项的规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补机制和具体实施意见,报财政部备案;
  四、新增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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