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从2009年开始实施。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2009年新增农资综合补贴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为加强新增补贴资金管理,完善使用机制。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
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从2009年开始实施,根据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今年中央财政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而预留的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不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以加快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加强新增补贴资金管理,完善使用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补贴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的总体原则
(一)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启动后,农资价格上涨的年份,预算安排的增量资金直接拨付种粮农民,以弥补增加的种粮成本;在农资价格不涨或下降的年份,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增量资金,则不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而是集中用于与种粮农民直接相关的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每次重点解决若干突出问题,逐步改善农民的粮食生产环境,促进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
(二)新增补贴资金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应坚持“集中使用、省长负责;突出重点、一次性补助:农户受益、奖补结合”的原则。
集中使用、省长负责。新增补贴资金不直接兑付给种粮农民,集中用于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目前急需解决的区域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将资金分配到省(区、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包干使用,按中央确定的原则和使用范围具体组织实施,并对资金安全和使用效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