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重庆市林业局执行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资发〔2009〕262号)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执行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渝林资〔2009〕58号)收悉。经研究,根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自《意见》下发之日起,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类型简化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除国有林外,允许对森林采伐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未明确的采伐类型纳入相应的其他采伐类型。
二、自2010年度起,我局不再下达全国木材生产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在年度采伐作业实施前,将木材生产计划统一向我局备案。地方国有林编限单位的木材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