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外汇利润留成的规定[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外汇利润留成的规定
([87]汇管条字第726号 1987年11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各分局:

  根据人民银行[84]银发字第199号文件精神,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外汇利润留成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五年内,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全部结汇,并给中方投资者100%外汇留成;五年后,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按国营企业有关贸易外汇收入及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留成规定办理外汇留成,留成比例少于30%的按30%计算留成。

  合资企业中方的投资股本如系外汇借款,所分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先还贷款,后办理留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