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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关于对外开证项下使用《支用外汇额度开证通知单》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关于对外开证项下使用《支用外汇额度开证通知单》的通知
([87]汇管中字第796号 1987年12月19日)


各外贸、工贸总公司:

  为便利外汇额度账务的改革和适应外汇统计工作的需要,经商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同意,现对进口开证用汇,特作如下规定,请各外贸工贸公司予以配合。

  一、凡今后对外进口使用信用证方式付汇时,各公司需填制一式五联《支用外汇额度开证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详附件)。除信用证方式外,其它用汇仍使用一式四联《外汇额度支付书》要按《支用外汇额度开证通知单》和《外汇额度支付书》规定的格式分别详细填写。

  二、《通知单》的传递程序是,各公司在办理对外开证时需按信用证和外汇种类分别开列一式五联《通知单》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处,经审核无误后,在各联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第二、三、四联由公司送交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各联“通知单”的作用和要求凭其说明填制。

  三、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接到国外寄来有关信用证项下索汇通知和单据在履行对外付款前,公司要将第三联及第四联通知单上填写应结汇金额及余额随同AB承付单位递交银行。倘若一证一次付汇完毕,由银行加盖业务公章后将第三联退还给我局。倘若一证多笔付汇,待最后一笔付汇完了将第三联退还局。有的公司遇有开证即买汇存入保证金者,须填写买汇日期,结汇金额盖章后将第三联退还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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