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严禁推迟收汇和提前付汇的紧急通知
(银传[1988]44号 1988年10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
遵照李鹏总理的指示,为制止某些部门和单位不顾国家利益出口拖延结汇和应上缴外汇不上缴的做法,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不准赶签进口合同。
二、对进口项下预付货款要严格控制,不准任意扩大预付货款的比例。
三、进口项下付汇须凭国外银行索汇通知、货运单据办理。未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准将外汇额度买成现汇存放银行或汇出境外。如委托我驻外企业代为进口,应视同一般进口,不得提前将货款汇出境外。
四、在“出口收汇核销办法”未公布以前,各地分局要商当地计委、经贸委(局)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当地外贸(包括工贸)公司向驻外机构出口;对以前拖欠货款要抓紧催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