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对境外账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四、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的国家或地区开立。该地区有中资银行的,应首先选择中资银行;如属特殊需要,也可选择资信较好的外资银行。
五、企业对境外资金的收付,应有完善的、有效的管理;对资金的安全,应提出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
六、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不允许将企业的资金转存到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账户。
七、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应审定企业境外账户的收支范围、账户最高存款限额和使用期限等。
八、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之后的一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凡未提供书面证明者,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户的文件自动失效。
九、企业境外账户使用期限到期后三十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账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账单;如需延期使用境外账户,必须在到期前三十天内,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十、各分局在批准企业开立境外账户后三十天内,应将有关材料报送总局备案。
十一、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对账单影印件,并作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十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管理部门可区别不同情况,根据《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对企业进行处罚。并可撤销其境外账户。
1、企业使用账户超过了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
2、未能按时提供银行对账单或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外开立账户;
4、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十三、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