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三个规定的通知
([89]汇管条字第14号 1989年1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特区分局: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总局拟订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的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管理的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外汇管理规定》,并根据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经验交流会”会议精神和各分局代表讨论的意见作了修改。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或有何意见,请报总局。
附件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的管理规定
根据《
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经营需要,要求在境外银行开立账户者,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企业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立。
二、前条所指“业务经营需要”,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的。该类账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3、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的。
三、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账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企业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