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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由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填制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于每月二十日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2.填报本表时,现汇与记账外汇分开填报,并在本表标题中的括号内注明。 3.本表所列的数字必须是纳入本地方承包任务的有关数字,属于中央承包单位和异地承包任务的数字不得列入。 4.本表横向平衡关系为(1)-(2)=(3);(3)=(4)+(5)。 5.本表中“出口结汇”以中国银行提供的结汇水单为依据,指已扣减佣金,运保费及赔款等用汇的结汇收入。 6.本表中“扣除数”指应从银行结汇数中冲减的归还外汇货款和周转外汇数。 月份代中央承包单位结汇情况表( )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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