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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全国贸易出口收入上缴中央外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备注
  

  说明:1.本表由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填制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于每月二十日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2.填报本表时,现汇与记账外汇分开填报,并在本表标题中的括号内注明。

  3.本表所列的数字必须是纳入本地方承包任务的有关数字,属于中央承包单位和异地承包任务的数字不得列入。

  4.本表横向平衡关系为(1)-(2)=(3);(3)=(4)+(5)。

  5.本表中“出口结汇”以中国银行提供的结汇水单为依据,指已扣减佣金,运保费及赔款等用汇的结汇收入。

  6.本表中“扣除数”指应从银行结汇数中冲减的归还外汇货款和周转外汇数。

  月份代中央承包单位结汇情况表(  )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美元

分公司名称

归属总公司名称

出口结汇数

扣除数

净收汇数

备注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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