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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全国贸易出口收入上缴中央外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记账贸易外汇的上缴办法亦按本规定办理。

  五、对外经济贸易部、各工贸总公司、各地经贸委(厅、局)必须按期向财政部或当地财政厅(局)报送各承包单位上缴中央外汇的清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认可,凭此向财政部门领取出口人民币补贴。各级财政部门对未完成上缴中央外汇任务的承包单位,不予拨给或减少拨给出口人民币补贴。

  六、各地方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上缴中央外汇及核拨留成外汇的具体办法。

  月上缴中央外汇(  )额度专用调拨单

附表一

拨出时间:

拨出编号:

拨入时间:

拨入编号:


  


  拨出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美元

核定的全年上缴基数

平均每月应上缴

本月实际上缴

  

上缴合计

其中:基数内上缴

超基数上缴

     

本月实际上缴(大写)

说明:1.本调拨单只限上缴中央外汇基数专用,并于每月十三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2.上缴现汇外汇额度和记账外汇额度分开填报,不得混淆,并在本调拨单标题的括号中注明。

3.本调拨单一式三联,每一、二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三联自留作为入账凭证。

4.本调拨单以美元为单位。一次复写填制,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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