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消除疟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卫生厅(局):
为积累实现消除疟疾目标及应对输入性病例的经验,建立消除疟疾考核评估体系,以点带面推动全国消除疟疾工作,我部决定在你省(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启动消除疟疾试点工作。现将《中国消除疟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电子版可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消除疟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消除疟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积累实现消除疟疾目标及应对输入性病例的经验,建立消除疟疾考核评估体系,推动全国消除疟疾工作,根据现阶段我国疟疾流行现状,在河北、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6省(市)的部分地区,启动消除疟疾试点工作。为加强消除疟疾试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试点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县(区)的遴选
(一)数量。
在河北、浙江、福建、山东、广东5省和上海市,各选择1-2个县(区)作为消除疟疾试点县。
(二)入选原则。
1.试点县(区)政府重视消除疟疾工作,有先行试点的意愿和积极性,基层专业机构有较好的疟疾防治工作基础。
2.试点县(区)的疟疾疫情现状、地理环境、人口流行病学特征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确定程序。
各省(市)卫生厅(局)根据上述原则组织试点县(区)的申报工作,国家和省级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并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二、目标与工作指标
(一)目标。
到2011年底,试点县(区)实现或证实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建立、完善消除疟疾考核评估体系。
(二)工作指标。
到2011年底实现如下工作指标。
1.发热病人年血检总人数不低于辖区总人口数的2%,其中,5月-10月份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
2.疟疾病例实验室检测率达到100%。
3.疟疾病例诊断后24小时内的报告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