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
(财办会[2009]13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计划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9年10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09]10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考试大纲》印发后,一些省市区来电来函希望就贯彻实施《考试大纲》中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实施新发布的《考试大纲》
根据《
会计法》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是我国会计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条件。随着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从业人员知识更新的需要,以及会计核算技术和会计管理手段的提升,需要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修订和完善。
新发布的《考试大纲》突出了会计从业人员必备的知识结构,力争做到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的有效衔接,层级明晰、结构科学,重点突出、难度适中。认真贯彻实施新发布的《考试大纲》,有利于各地推广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选拔合格的会计从业人员,保证会计从业质量。
二、切实做好新旧《考试大纲》的衔接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级考试,应当统一考试政策和标准。从明年1月1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开始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命题和考试的,应当以新发布的《考试大纲》作为考试范围和命题依据。
考虑到一些地区在新《考试大纲》发布前已组织本地区2010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并向社会和广大考生公布了依据原考试大纲的考试范围,经研究,这些地区可以在2010年度执行原《考试大纲》;对于新《考试大纲》发布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应当严格执行新发布的《考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