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当最后一名乘员撤离旋翼航空器并到地面后,撤离时间即告结束。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一、修订背景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CCAR-29)规定了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适航标准。该规章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发布施行以来,已用于国产直九A型直升机及多种进口直升机的型号认可审查。该标准的发布对提高我国运输类直升机的安全水平,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适航标准应随着航空科学的进步、航空工业和航空运输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航空安全性认识的深化而不断发展和更新。该规章的编制参照了经第1至第24修正案修订的美国联邦航空条例第29部(FAR29)。从一九八八年四月至今,美国联邦航空局又发布了第25至第47共23个修正案。这些修正案除对FAR29文字、拼写错误等修订外,对其实质内容也有修订,包括修订外挂载重要求,对飞行性能部分内容重新编辑,对动力装置功率状态及燃油系统抗坠撞、安全带和肩带、飞行记录仪和舱音记录仪提出了新的要求等。
新的修正案大大提高了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安全水平。其内容很多是依据以往的飞行事故和事件经验加以总结并结合航空技术进步做出的。此外通过修正案部分内容的重新编辑整理也使其结构更加有条理,更易于执行。有些内容的修订是为使FAA与JAA的规章保持一致,这反映了各国适航当局为减轻申请人负担,促进适航标准一致化的趋势。
本次修订《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的初稿,主要参照了FAR29和相应的修正案。经航空工业和适航部门的专家审阅修改后,于2001年11月5日召开了由航空工业方面的专家和适航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的公众听证会。与会者根据我国和当前国际航空工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经逐条研究,最后确定了规章修订草案。
二、修订技术说明
(一)本次修订参照了FAR29修正案,文字尽量与修订前的规章保持一致。修正案中文字有改动而意义无变动的在本次修订中不作修改。修订前的《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中,对修正案未涉及的内容,只作少量文字调整,对其他虽不妥贴但含义正确的文字,原则上不作修改。
(二)由于本规章文字篇幅十分浩繁,为便于跟踪记录修订情况,便于查阅不同时期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的审定基础,对本次修订过的条款,在其后标明“[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此日期为本次修订公布的日期。
(三)在本次修订中,少量修订条款改为备用或被删除后影响条款排列顺序,为了保持原有顺序及序号,用方括号将原有序号及“备用”括出,表示为无效文字。
(四)此次修订中的公式及单位采用公制和英制两种计量制度,英制用圆括号“0”在公制后标出,以便于实际使用中相互参照。缩略语的定义及表示方法与修订前的规章相同。
三、修订内容说明
(一)规章名称修订
本次修订将规章名称由《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改为《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二)规章格式修订
本次修订将A分部、B分部、c分部、D分部、E分部、F分部、G分部修改为A章、B章、c章、D章、E章、F章、G章;修订前各条序号“§……”修改为“第……条”,如“§29.1”修改为“第29.1条 ”,以尽可能与中国现行部门规章中章、条编辑体例一致;修订前的“附录”修改为“附件”、“本部”修改为“本规章”。
(三)条款内容修订
以下重点说明修订条款的背景、原因和意义,修订所依据的修正案另外列出,对简单的文字调整不做详细说明。
第29.2条 特别追溯要求
本条为新增条款。从加强对乘员保护、提高安全性的角度,增加并提高了对安全带和肩带的要求。根据以往使用的经验和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对事故调查的结果,在过去10年的事故分析中,操纵技术和错误判断的原因分别占42.2%和40.8%,显然,无论制造技术如何提高,都有必要提高对乘员的保护。相应的FAR修正案是1991年9月16日生效的,要求在1992年9月16日以后进入美国的航空器,无论是否是美国制造的,均应满足此项要求。该修正案同时修订了有关的运行要求。在本规章修订中,我们给制造业留有一定的时间,使他们能够对已获得型号合格证的旋翼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国内受影响的旋翼航空器为直九A型直升机。本条(a)中的“2003年8月1日以后”不含当日。
第29.25条 重量限制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c)修订后,提高了载荷组合审定标准。以往直升机发生的可预防的无意释放外挂人员事故或事件促使对外挂设施结构强度和释放系统进行重大改进。本次更改的目标是减少发生事故和事件的潜在因素;旋翼航空器规定外部载货承载装置、分离机构、负载系统和飞行性能要按照现代运行需要,设置独立的增加安全水平的外部非载人和载人的设备;更新标准与JAR协调。本条的修改与C、D章相应的修改内容是协调一致的。
第29.49条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本条为新增条款。将原第29.73条内容移到第29.49条,以便与固定翼飞机的最小速度要求条款号相一致。
第29.51条 起飞数据: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改了本条(a)中引用的条款号。
第29.53条 起飞:A类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原第29.53条分为第29.53条和29.55条两条。
第29.59条 起飞航迹:A类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起飞航迹各个阶段的速度、爬升率、形态作出了规定。
第29.60条 高架直升机场起飞航迹:A类
本条为新增条款。目的是适应现代直升机的使用特点。
第29.61条 起飞距离:A类
本条为新增条款。增加了高架直升机场的起飞距离定义。
第29.62条 中断起飞:A类
本条为新增条款。将原第29.59条中起飞航迹和中断起飞的内容分开。
第29.64条 爬升:总则
本条为新增条款,统一规定爬升性能要求提供的数据范围和构形状态。
第29.65条 爬升:全发工作
本条为修订条款,将(c)款对A类旋翼航空器的要求删除。
第29.67条 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本条为修订条款,针对发动机功率的更改增加了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30秒/2分钟、30分钟、最大连续功率等功率状态时对应的性能要求,并修改了编辑错误。
第29.75条 着陆: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内容主要是修订前第29.75条(a)的内容。
第29.77条 着陆决断点(LDP):A类
本条为修订条款,定义了着陆决断点并增加了飞行员识别临界发动机故障的识别时间要求。
第29.79条 着陆:A类
本条为修订条款,从修订前的第29.75(b)改编而来。
第29.81条 着陆距离:A类
本条为新增条款。从修订前的第29.75条(b)(6)改编而来。
第29.83条 着陆:B类
本条为新增条款。从修订前的第29.75条(c)改编而来。
第29.85条 中断着陆:A类
本条为新增条款。从修订前的第29.77条改编而来。
第29.87条 极限高度一速度包线
本条为新增条款。从修订前的第29.79条改编而来。
第29.307条 结构验证
本条为修订条款,在本条(a)款中作如下修改:“必须表明结构对每一计及其使用环境的临界受载情况均满足本分部的强度和变形要求,……”。因为在金属结构上的某些连接部位,例如铆接连接部位、螺接连接部位、焊接连接部位、胶接连接部位等,对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因素比较敏感。这些连接部位的结构材料由于受到其周围介质,特别象盐雾等的侵蚀,其性能衰减很快。在正常使用中,这些连接部位极易产生应力集中。为了确保在必要时必须进行的真实环境试验不被遗漏,本条(a)增加了“计及其使用环境的”的字样,以便进行样件环境试验或在试验基础上的合理分析。
本次修订内容同样适用于复合材料结构。
第29.351条 偏航情况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为使条款更明确不产生误解而进行的文字和编辑修订。
第29.391条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条款编号修订。
第29.397条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旋转操纵明确了计算操纵扭矩时所使用的操纵机构半径的单位。
第29.401条 辅助旋翼组件
本条删除。
第29.403条 辅助旋翼固定结构
本条删除。
第29.413条 安定面和操纵面
本条删除。
第29.427条 非对称载荷
本条为新增条款。
第29.501条 地面受载情况:滑撬式起落架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d)(3)由“必须仅沿一个撬简的长度施加总的侧向载荷”修改为“在两滑撬之间平均施加总的侧向载荷,并且沿撬简的长度均匀分布”。
本条(f)(2)(ii)款原“集中在撬简连接件的中点。”修订为“沿撬简连接件之间1/3长度平均分布在撬简连接件之间的中央区域。”。这样规定的载荷更具体,更接近真实受载情况。
第29.51 9条 船体型旋翼航空器:水基、水陆两用型
本条为修订条款,主要进行措辞修订,没有实质内容的更改。
第29.547条 主旋翼尾旋翼结构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条(a)定义了旋翼组合件。本条(b)是新增加的要求。标题由原“主旋翼结构”修改为“主旋翼尾旋翼结构”。
第29.561条 应急着陆情况的总则要求
本条为修订条款。(b)(3)中规定的乘员约束载荷和座舱内可能伤害乘员的每个质量项目的约束载荷修订后增大。(c)中新规定了座舱外可能伤害乘员的每个质量项目的约束载荷。(d)中新规定了旅客地板下面的内部燃油箱区域的机身结构载荷。FAR29中这部分内容的修订主要是根据FAA的技术文件《Report No.DOT/FAA/CT-85/11》进行的。
第29.562条 应急着陆动态情况
本条为新增条款。FAR29中这部分内容的修订主要是根据FAA的技术文件《Report No.DOT/FAA/CT 85/11》进行的。
第29.563条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本条为修订条款,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a)和(b)。对着水情况及浮简的不同状态都规定了具体的载荷情况。
第29.571条 结构的疲劳评定
本条为修订条款,本次修订中除对原内容进行修订外,还提出了裂纹容限的新要求。
第29.602条 关键零件
本条为新增条款。包括(a)和(b)。给出关键零件的定义并进一步提出对其的要求,如确定型号设计的关键特性及其质控方法等。
第29.610条 闪电防护,
本条为新增条款。增加了对静电的防护要求;对防止闪电和静电的措施要求提高,包括对机上电气、电子设备和人员的保护。
第29.613条 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
本条为修订条款,在(b)中增加对材料强度设计值的概率和对应的置信度数值,增加了结构的可靠性;
第29.625条 接头系数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d),对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吊带与结构的连接强度提高了要求,规定的载荷系数是用1.33乘以本条第29.561条(b)(3)规定的应急过载系数,从而提高安全性。
第29.629颤振和发散
本条为修订条款,用“气动表面”替代原词“部件”,增加“发散”要求。
第29.631条 鸟击
本条为新增条款,增加对旋翼受到鸟击后安全飞行或着陆能力的要求。
第29.663条 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进行修订,允许使用分析或试验的方法去证明单一故障的出现不会造成地面共振现象。
第29.674条 交连操纵装置
本条为新增条款。要求与主飞行操纵装置相交连的辅助飞行操纵装置在出现故障后,主飞行操纵装置的有效性应当得到保证。
第29.727条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了对修订前条款中“起落架破坏”这一词语的解释或定义,以便更确切理解它的含义。
第29.755条 船体浮力
本条为修订条款,删除了(b),由于第29.519条 和第29.803条 中关于旋翼迫降构形规定较充分,此处表述多余。相应删除“(a)”。
第29.775条 风挡与窗户
本条为修订条款,经本次修订澄清了一个事实,即除玻璃以外的其它透明材料只要是非破碎性的就可被用来制造风挡与窗户。
第29.783条 舱门
本条为修订条款,(b)修改后要求的范围扩大了,涉及到每一个外部舱门部位,旋翼、螺旋桨、发动机的进气和排气等都不得伤害按正常程序开门的人员,提高了对人员的保护;(c)增加要求,在舱内门口有人拥塞时,内部和外部人员都能把门打开;(d)增加了四个方向的惯性载荷系数,是对航空器“轻度坠撞”的解释,而且对不作为应急出口的货舱门和服务门不予要求;(g)(1)引用第29.561条(b)(3)的内容改为引用本条(d)规定的内容,因为第29.561条 经更改提高了的载荷系数已经不适宜本处;新增加(h)内容,主要是与(e)相协调。应急门关闭时要求牢固,在其打开时如果不能抛放就要安全、可靠地处于打开位置。
第29.785条 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本条为修订条款,(a)增加了在第29.562条 动载条件下乘员也不得受到严重伤害的要求;(b)要求每个乘员的座椅,而不仅仅是驾驶员座椅,都需配置安全带和肩带;(g)对安全带一肩带组合使用的载荷分配给予更改,以60%40%替代60%--60%的分配比例;增加(i)、(j)、(k),(i)定义座椅装置系统;(k)定义了担架及其设计和安装,担架或卧铺与结构的固定连接受第29.561条(b)的约束而与第29.562条 的动态条件无关;(j)允许座椅装置系统在应急着陆情况下产生变形以减少乘员负载,但不能妨碍人员快速撤离。
第29.787条 货舱和行李舱
本条为修订条款,(c)分为(1)、(2),对两种舱的设置提出要求,就其位置而言即使货物松脱也不能伤害乘员或影响撤离;对其设计的强度提出应当考虑应急过载和装载物最大重量的要求。
第29.803条 应急撤离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d)和(e),主要是对规定状态的旋翼航空器提出按照本规章附件D要求进行应急撤离演示。
第29.805条 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c),在水上迫降后要求水或漂浮装置不能堵塞应急出口。
第29.807条 旅客应急出口
本条为修订条款,(d)中增加一句“并通过试验、演示或分析加以证明”,还增加(d)(3),要求浮力装置不论收起或放开都不得堵塞应急出口。
第29.809条 应急出口的布置
本条为修订条款,(e)内引入第29.783条(d)来规范“轻度坠撞”;修改(f)以明确旋翼航空器在地面的状态,和(f)的(1)至(3)描述的情形;增加(g)和(h),前者明确指出应急撤离用的滑梯设计和试验具体规定,后者则对原来在(f)中提及的应急撤离用的绳索提出要求。
第29.811条 应急出口的标记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a)和(f)进行修改。(a)中增加了对作水面上空飞行的旋翼航空器的要求,其应急出口标记当航空器在水中倾覆且机舱被浸没时也能可见。
第29.855条 货舱和行李舱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改(a),允许小的可达的货舱和行李舱的内衬材料是不耐火的。另外,这样的机舱可以不配备保护性呼吸设备。
第29.861条 结构,操纵器件和其它部件的防火
本条为修订条款,(b)中对B类旋翼航空器所用材料必须加以保护的要求修改为必须防火或加以保护。
第29.865条 外挂物
本条为修订条款,(a)对用作载人和不载人外挂用途的旋翼航空器外挂吊挂设备的设计限制载荷系数分别给予规定,前者规定为3.5,按机动和突风过载系数规定可以小于3.5,但最小不能低于2.5。对于用作不载人的仍为2.5,但可以采用机动和突风过载所规定的稍小一点的系数。并且相应规定了外挂载荷的作用方向。(b)主要将快速释放系统分成互为独立的主系统和备份系统,同时对它们的设计提出较详细的要求,尤其对载人用途的系统保护要求更高;(c)的修订是对用于载人外挂用途的旋翼航空器提出要求共(1)至(6)项,如释放系统设置双驱动装置和携带人员的装置须经批准,舱内、外应当配备能够相互通讯的设备等;
新增加(d)、(e)、(f)。(d)要求可投放外挂物构型,需要用分析和地面试验相结合或飞行试验的方法表明在整个被批准的营运包线内都能运输和投放。(f)要求对载人的吊挂、结构及其连接进行疲劳评定。(e)是修订前(c)的内容。
第29.901条 动力装置
本条为修订条款,(b)(2)在“翻修间隔期内”之后增加在经申请批准的温度和高度范围。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要求确定在所有不利的环境条件下,例如在高空和极限温度下,受影响的旋翼航空器能够安全地工作,在环境鉴定方面提供应用的一致性。
(b)(5)为新增内容。增加(b)(5)是要求从设计上采取预防措施,使安全工作所必须的部件和设备不正确装配的可能性减至最小。没有这样的预防措施,现代旋翼航空器的复杂系统和设备在装配和维护方面所出现的错误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
(c)中的(c)(2)被删除,(c)(1)的内容放在了本款后面。修订(c),确定了限制动力装置系统对单一失效或故障或相关的可能合并的二次失效的故障分析的范围。
第29.903条 发动机
(a)本条的修订目的是将《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中第33.49条(d)对直升机用活塞式发动机的要求包括进去。
(b)(2)修订后在“立即采取动作”之后增加“除飞行员正常的主飞行操纵”;
(d)的内容为新增内容,其中原(f)改为现在的(d)(2);
(e)的内容为新增内容。原(e)作为备用,将发动机再起动能力作为单独的一条进行要求。
第29.908条 冷却风扇
(a)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强调了旋翼航空器要有安全工作的能力,包括冷却、冷却风扇的要求。
(c)为新增内容。
第29.917条 设计
(b)为新增内容,对设计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c)是修订前(b)的内容。
第29.923条 旋翼传动系统和操纵机构的试验
本条的修订包括编辑上的改变,增加了新的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值作为耐久性试验的一个标准,并且相应阐明了这部分试验的参数和程序要求。
(b)(3)为新增内容,是针对旋翼传动系统持久试验程序的专门试验的。目的是必须验证旋翼传动系统新的30秒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功率。
另外修订了(b)、(c)、(d)、(e)、(f)、(h)和(k),目的是考虑到功率参数,确保试验期间使用适当的扭矩和转速。
(p)为新增内容。本条着重要求对旋翼传动系统进行耐久性试车,同时对工作润滑剂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第29.927条 附加试验
(c)进行了全部更改,修订和扩充了A类旋翼航空器旋转驱动系统润滑剂失效试验要求和阐明了A类旋翼航空器相应的试验要求。A类飞机失效后,为了最优化最后的着陆时机,必须有有效的连续飞行能力。
对(d)的修订,改变了超速试验的要求,取消120%的要求,改为旋翼航空器预期服役可能遇到的条件。
(f)为新增内容,要求本部分所实施的每一试验不得在试验过程中分解,除(c)款润滑失效试验外;要求试验结束时每个试验的部件必须仍处于可用状态。
第29.952条 燃油系统的抗坠撞
本条为新增条款。在旋翼航空器的可生存撞击中,撞击后着火是造成人员死亡和伤害的主要原因,通过本条款设计和试验准则的实施,此类死亡和伤害将大大减少。
几乎所有的撞击后着火是由撞击造成的燃油泄漏引起的,在撞击时或撞击后,泄漏的燃油将很快地与点火源接触。在本次修订中所包括的燃油保存和危险消除措施,在大多数情况,将给乘员在撞击后着火会威胁生命之前提供逃逸所必须的时间。不能期望抗坠撞燃油系统能防止所有的着火,然而,在大多数可生存事故中,抗坠撞燃油系统可以防止撞击后着火或者推迟着火,从而保证有足够长的时间允许乘员逃逸。
(a)中使用关键燃油箱一词对于证明类似的设计特征是非常确定的技术标准;15.2米的坠落试验高度是长期经验的总结;试验油箱装80%正常容量的水是为了平衡燃油和水的密度差别;(b)的载荷系数仅仅适用于燃油系统中的燃油箱和多数零件,是为了在结构上设计燃油箱、其他主燃油系统多数零件和它们的附件并在标准结构分析中使用。区域性的、单独的载荷系数技术要求是必要的,以便为乘员安全提供合适的抗坠撞性,预防位于旋翼航空器三个选择的区域的燃油系统部件提供撞击后着火。在这些特别区域中燃油系统部件合适的静态分析方面,条款为设计人员提供了具体的准则(载荷系数)。第29.952条(b)提出的载荷系数仅用于燃油系统部件;第29.561条(b)的载荷系数仅用于机体,燃油系统部件和机体部件的载荷系数是不矛盾的。
对本条的符合性,部分航空工业的代表认为难以满足,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本次修订重点是提高在可生存的坠撞中提高燃油系统的安全性,降低要求并不利于国内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并降低了国外旋翼航空器进入我国的门槛。
第29.954条 闪电防护
本条为新增条款。为了防止由于雷击旋翼航空器而引起燃油系统中燃油蒸汽着火,该条规定了闪电防护设计的要求。雷击和任何与雷击有关的可能引起放电和电子流的电闪击都可能导致旋翼航空器燃油系统的灾难性爆炸。
第29.955条 燃油流量
本条为修订条款,改编并重申了对旋翼航空器燃油系统的流量性能要求,对实验条件增加了一些新要求,以保证在旋翼航空器遇到不利条件的危险组合时,发动机有足够的燃油流量。另外,此次修订在考虑燃油流量试验方法的前提下,在燃油滤堵塞和现有的第29.1305条(a)(17)中所要求的燃油滤警告装置之间建立了关系,同时规定了辅助燃油箱和交输油箱燃油系统的设计和性能标准。这些修订是为了保证与发动机提供燃油有关的所有参数都被考虑进去。除了修订增加的有关燃油滤堵塞、临界燃油特性的使用、临界泵和泵的起动功率或转速的新要求之外,对燃油流量的提法没有作技术上的更改。新要求易于被周密安排的流量试验所接受。另外,由于预计不利影响燃油流量的所有条件同时存在是不合理的,因此把允许排除几组不可能存在的状态组合的措词补充到规章中。
对于(b)、(c)的修订中关于燃油自动传输方面,主要是考虑旋翼航空器的运行经常使飞行机组人员承受很高的工作负荷,因此,采取合理的步骤以减轻这一日益繁重的负荷不仅是恰当的,而且是必要的。
第29.961条 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本条全部修订。简化和重述了燃油系统热气候条件的要求。
第29.963条 燃油箱: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b)修改后,规定了柔性燃油箱囊或衬垫的批准方法和抗击穿性的设计要求;
(c)对整体燃油箱内部检查和修理的设施提出了要求;
(d)进行了全部修改,要求通过设计和试验确保在正常和故障条件下燃油箱内没有暴露的表面会构成点火源。
(e)为新增内容,明确了位于客舱内的燃油箱的设计和验收标准。为了使燃油箱排除内部爆炸的危险,并保证安装在旅客舱内的燃油箱不至于对人或旋翼航空器造成危险,增加此新的内容是必要的。
第29.967条 燃油箱安装
本条为修订条款。删除修订前的(e)和(f),其中(f)的要求完全包括在第29.963条中。
第29.969条 燃油箱的膨胀空间
本条为修订条款,主要是考虑如果能够另外提供足够的膨胀空间,则对于内部适当连接的燃油箱不要求每个油箱单独有一个膨胀空间,以简化设计方法。
第29.971条 燃油箱沉槽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后,对燃油箱沉淀槽的容积规定了有限的最小值,对使用中能合理预料的任何地面姿态下都要求沉淀槽能有效地工作。
第29.973条 燃油箱加油口接头
由于本规章新提出了燃油系统防撞性方面的要求,因此修订后的(a)增加了第29.952条 中的抗撞要求。
在修订后的(a)和(b)中对燃油箱加油口接头和加油口盖提出了新的要求,确保了燃油的正确和正常使用,也提高了防火方面的安全程度。
第29.975条 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汽的排放
本条为修订条款。(a)(7)为新增内容,该款要求在着陆或地面操作时旋翼航空器出现翻转的情况下,燃油箱通气系统应设计成使燃油流失量最小,以减少旋翼航空器翻转后使燃油从通气孔流出并在遇到点火源时发生的燃油失火的可能性。
第29.991条 燃油泵
本条为修订条款,删除了一些不必要的定义和细节设计要求,考虑了燃油泵的余度要求,并包括了对燃油泵动力装置在内的泵的要求,即不管是泵本身还是泵的动力装置,都应保证燃油流量足够。
第29.997条 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本条引言的修订确保燃油滤网或燃油滤不仅仅保护燃油计量装置或发动机正排量泵,而且保护对燃油杂质敏感的任何元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燃油计量装置是用来控制燃油流动速率的装置,例如燃油注油装置等,这些装置要求油滤保护,以免燃油污染。
第29.999条 燃油系统放油嘴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本条的修订将保证旋翼航空器停在不平坦的地方时燃油能有效地排放。
第29.1001条 应急放油
本条为新增条款,如果安装燃油投放系统,要按此提出最低安全审定标准,并规定投放、操纵、运行等方面应满足的标准。
第29.1011条 发动机:总则
本条将标题由“总则”修改为“发动机:总则”。
第29.1019条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本条修订情况简单明确,无需进一步说明。
第29.1027条 传动机构和减速器:总则
本条为新增条款。为传动系统和其它驱动系统部件规定了滑油系统的标准。此次修订明确了第29.1027条、第29.1011条的不同适用对象。
第29.1041条 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a)增加了措词“在合格证要求的”。(c)强调了“除了只用于地面的辅助动力装置外”。
第29.1043条 冷却试验
本条为修订条款。(a)(5)为新增内容,包括动力装置冷却试验的温度“稳定”的定义。
第29.1045条 爬升冷却试验程序
本条为修订条款。(c)中引入持续一发动机不工作(0EI)功率定义。
第29.1047条 起飞冷却试验程序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a)修订,原因同上。
第29.1093条 进气系统的防冰
本条为修订条款。(b)(1)修订增加了“在所制定的旋翼航空器限制范围内”的限制。
第29.1125条 排气热交换器
本条为修订条款。(a)(4)原文措词修改,内容没有实质变化。
第29.1141条 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总则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后的(f),强调安全性所要求的阀门必须满足的要求。
第29.1143条 发动机的操纵机构
本条为修订条款。措词“油门”改为动力;(f)中补充对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0EI)功率自动操纵机构的要求。
第29.1163条 动力装置附件
本条为修订条款。(d)修改后,对附件传动扭矩限制装置提出了要求,即附件所需要的扭矩限制装置必须纳入旋翼传动系统的设计。
第29.1181条 指定火区:包括范围
本条为修订条款。“指定火区的范围”修改为指定火区:包括的范围。新增加(b)对指定火区的具体条款要求。
第29.1185条 可燃液体
本条为文字编辑更改。
第29.1189条 切断措施
本条为修订条款。(e)规定了燃油切断装置的设计和布置要求使得动力装置在可能产生着火的条件下能够正常工作。
第29.1193条 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
本条为修订条款。整流罩和发动机蒙皮等设施的常规紧固件经常受到维修人员的频繁操作,它们容易受摩擦或振动影响而损坏或失效,因此,如果壁板、整流罩发生松动或罩板击中旋翼或重要的操纵件,可能造成很危险的后果。增加了(f),对每个可打开的或容易取下的壁板、整流罩、发动机或旋翼传动系统的罩板提出采取坚固措施的要求。
第29.1305条 动力装置仪表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后的(a)(4)中要求向发动机供油的每一个燃油箱有一个低燃油油量警告装置。更改后的条款允许在警告开始和燃油耗尽之间有一个更长的时间,即由5分钟改为10分钟,并且要求低燃油油量警告装置独立于正常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统。
修订后增加的(a)(6)中要求每个压力润滑减速器有一个滑油压力表。原来对压力润滑减速器只要求有一个滑油压力警告装置,对滑油压力未到警告值的情况驾驶员并不知道。新条款中既在(a)(6)中要求有滑油压力表,也在(a)(7)中要求有滑油压力警告装置,显然提高了安全水平。
因为修订后增加了(a)(6),所以原来的(a)(6)至(a)(19)依次变为(a)(7)至(a)(20)。
修订后的(a)(19)将原先对所有发动机的要求改为“仅对涡轮发动机”有效。
修订后的(a)(20)将原对应的条款(a)(19)中要求指示器指示所有燃油加温器的功能改为仅要求对可选择或可控制加温器进行功能指示。恒温调制的燃油加温器不需机组注意,因此取消了这种类型加温器的功能指示要求。
修订后增加(a)(21)的目的是:将目前本节(b)(2)和(c)(2)中含有的对燃油压力表的相同要求综合在一起,并且仅对因其装置或部件故障可对发动机燃油压力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燃油系统进一步更改了这个要求的适用性。为了简化本节对燃油压力表的表述,并去掉对诸如不含油泵、油滤等虹吸或重力供油之类的燃油系统燃油压力表的要求,需要更改这些要求。
修订后增加的(a)(22)规定:为发动机足够燃油流量而要求的任何燃油泵提供故障警告装置。这个装置给机组的警告表明,燃油流量和发动机的工作正依赖于应急系统,并应实行预防性的工作程序。
修订后增加的(a)(23)要求:当新第29.1337条(d)要求的铁屑探测器探测到铁磁颗粒时,应该用一个警告或戒备装置向飞行机组提出警告。以提示机组旋翼航空器减速器可能即将来临的故障而对铁屑探测器和相关警告信号这两个要求之一所作的修正。
修订后增加的(a)(24)要求:要为旋翼航空器上安装的辅助动力装置配置动力装置仪表或警告装置。为了避免在辅助动力装置工作期间发生可预期的不安全状态,飞行机组应具有必要的指示器或警告装置。
修订后增加的(a)(25)和(a)(26)要求:当使用30秒或2分钟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时,要有一个给驾驶员使用的警告装置和一个给地面人员使用的记录装置。
第29.1309条 设备、系统及其安装
本条为修订条款。第29.610条 只适用于旋翼航空器的结构部分,而不适用于系统和设备。而本条(11)强调的是系统和设备的闪电防护,所以仅让其参照仅适用于保护结构的第29.610条是不合适的。因此,修订后的本条(11)将“必须按第29.610条 的规定考虑……”修改为“必须考虑……”。
第29.1323条 空速指示系统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后将本条(c)(1)中的“临界决断点”修改为“起飞决断点”。(2)随着B章条款的更改,相应地将修订后的第29.137-3条(b)(2)(ii)中的“第29.79条 ”改为“第29.87条 ”。
第29.1329条 自动驾驶仪
本条为修订条款。为了让驾驶员明确知道与导航设备一起工作的自动驾驶仪工作模式以增加旋翼航空器的安全性,修订后增加的本条∞要求:如果自动驾驶仪可与机载导航设备联接,则必须有措施向驾驶员指示当前工作模式。将选择开关的位置作为指示措施是不可接受的。
第29.1337条 动力装置仪表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后增加的本条(e)要求:旋翼驱动系统减速器应装备有磁性铁屑探测器,对减速器内铁磁部件即将来临的故障向机组提出警告;还要求提供措施,使机组在飞行时检查每个探测器的电路和信号的功能。因为这些磁性探测器不能探测到减速器内产生的所有铁屑,所以本次修订没有对这些系统提出过多的性能要求。这些装置在探测减速器即将来临的机械故障方面是一种相对花费不高且又十分有效的方法。
第29.1351条 电气设备及安装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前本条(d)和(d)(1)及(d)(2)的序号在修订后变为第29.1351条(d)(1),内容保持不变;删除修订前的本条(d)(3)。
修订后增加的本条(d)(2)专门对A类旋翼航空器的供电系统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第29.1359条 电气系统的防火和防烟
本条为修订条款。任何导线,不论其规格大小或线芯股数多少,都可能造成火的危害。既使小规格导线也可能与大规格导线同束敷设,致使导线束中的任何失火都会因其中的非自熄导线而加助燃烧。因此,修正后增加的本条(c)要求导线和电缆都必须是自熄的。
第29.1415条 水上迫降设备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前的本条(b)(1)要求具有足够容量的多余救生筏,修订后要求有不少于两只的救生筏。
按营运规则运行的经验表明,在没有多余救生筏条件下,超出额定容量的救生筏剩余容量已经足够。因此,没有必要强调多余的救生筏。
FAA在Amdt.29.33中将第29.1415条(d)的“备有一台满足TSO.C91适用要求的营救型应急定位发射机”更改为“备有一台经批准的营救型应急定位发射机”。更改的原因是,许多满足TSO.C91适用要求的营救型应急定位发射机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假警告、易故障和维护复杂等。修正前的本条要求“备有一台满足适航当局认可的技术标准规则的营救型应急定位发射机”,考虑中国国情,所以本次修订对该条不作修改。
第29.1459条 飞行记录器
本条为修订条款。虽然飞行记录器对飞行安全没有直接影响,但在事故调查和处理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29.1521条 动力装置限制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了新的功率状态的限制要求。
第29.1549条 动力装置仪表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了对新功率状态的仪表标记要求。
第29.1557条 其它标记和标牌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装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其许用燃油牌号可以标注在飞行手册中,而在加油口上标明参照飞行手册。
第29.1587条 性能资料
本条为修订条款。属条款问的协调更改。
附件B29.Ⅷ设备、系统及其安装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订后新增B29.Ⅷ(b)(6)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第29.1351条(d)(2)。B29.Ⅷ(b)(6)强调:确定第29.1351条(d)(2)的符合性时应考虑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所需要的全部系统。
修订后新增B29.Ⅷ(c)主要考虑:在雷暴的高亮度闪烁环境条件下,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驾驶员能在某种照明帮助下准确判读相应仪表和控制器件,以达到安全控制旋翼航空器的目的。
本次修订共涉及CCAR.29中的条款125条 ,其中增加56条 ,修订65条 ,删除4条 ,按各分部分类如下:
分部 增加 修订 删除 总计
A 1 1
B 10 9 19
C 5 10 3 18
D 12 14 1 27
E 5 25 30
F 12 7 19
G 7 7
H 1 1
附件A 1 1
附件B 2 2
(四)修订参考资料
本次修订参考了美国联邦航空条例第29部(FAR29)的下列22项修正案:
修正案编号 标题 生效日期
Amdt.29-26 旋翼航空器评估大纲;修正案第3号 1988.10.03
Amdt.29-27 修订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1990.08.18
Amdt.29-28 适航标准: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结构疲劳评估 1989.11.27
Amdt.29-29 适航标准:一般类运输类旋翼航空器乘员约束系统 1989.12.13
Amdt.29-30 适航标准:旋翼航空器评估大纲;修正案第4号 1989.12.13
Amdt.29-31 基于欧洲JAR修订提议的旋翼航空器适航性修正案 1990.10.22
Amdt.29-32 一般类运输类旋翼航空器肩带要求 1991.09.16
Amdt.29-33 应急定位发射器 1994.06.21
Amdt.29-34 新的旋翼航空器30秒/2分钟一发不工作额定功率 1994.10.17
Amdt.29-35 一般类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燃油系统抗坠损 1994.11.02
Amdt.29-36 旋翼航空器发动机转子破裂保护 1996.01.31
Amdt.29-37 修订援引权限 1995.12.28
Amdt.29-38 一般类运输类旋翼航空器乘员保护 1996.06.11
Amdt.29-3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性能 1996.06.10
Amdt.29-40 基于欧州JAR修订旋翼航空器规章 1996.08.08
Amdt.29-41 一般类运输类旋翼航空器规章 1997.11.28
Amdt.29-42 与其它旋翼航空器规章协调 1998.09.11
Amdt.29-43 旋翼航空器载荷组合安全性要求 1999.10.05
Amdt.29-44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性能 1999.11.17
Amdt.29-45 旋翼航空器规章协调关键件 1999.10.25
Amdt.29-46 修订援引权限 2000.01.21
Amdt.29-47 拼写和编辑错误修订 200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