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每个记录器容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是鲜橙色或鲜黄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一个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3)当民用航空规章的营运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或贴近容器处装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击时不可能分离。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461条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a)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符合本条(b)、(c)或(d)的规定。
(b)设备中的高能转子必须能承受因故障、振动、异常转速和异常温度所引起的损伤。此外,还要满足下列要求:
(1)辅助转子机匣必须能包容住由高能转子叶片破坏所引起的损伤;
(2)设备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设备,必须合理地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影响高能转子完整性的使用限制。
(c)必须通过试验表明,含高能转子的设备能包容住高能转子在正常转速控制装置不起作用时能达到的最高转速下产生的任何破坏。
(d)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安装在当转子破坏时,即不会危及乘员安全也不会对继续安全飞行产生不利影响的部位。
G章 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29.1501条 总则
(a)必须制定第29.1503条至第29.1525条所规定的每项使用限制以及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限制和资料。
(b)必须按第29.1501条至第29.1589条的规定,使这些使用限制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资料可供机组成员使用。
使用限制
第29.1503条 空速限制:总则
(a)必须制定使用速度范围。
(b)当空速限制是重量、重量分布、高度、旋翼转速、功率或其它因素的函数时,必须制定与这些因素的临界组合相对应的空速限制。
第29.1505条 不可超越速度
(a)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制定不可超越速度V(NE下标):
(1)不小于74.08千米/小时(40节)(校准空速);
(2)不大于下列三种值中的小者:
(i)按第29.309条制定的最大前飞速度的0.9倍;
(ii)按第29.251条和第29.629条 表明的最大速度的0.9倍;
(iii)在临界高度条件下证实的前行桨叶桨尖达到M数效应的最大速度的0.9倍。
(b)V(NE下标)可以随高度、旋翼转速、温度和重量变化,如果:
(1)同时采用的变量不超过这些变量中的两个(或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不超过两个);
(2)这些变量(或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指示值)的范围大到足以使V(NE下标)可以有一个实用和安全的变化。
(c)对直升机,稳定的无动力V(NE下标)表示为V(NE下标)(无动力),如果满足下列条件,这一速度可以制定成小于本条(a)制定的V(NE下标):
(1)V(NE下标)(无动力)不小于有动力V(NE下标)和用以满足下列要求的速度两者的平均值:
(i)对A类直升机,按第29.67条(a)(3)的要求;
(ii)对B类直升机(符合第29.67条(b)的多发直升机除外),按第29.65条(a)的要求;
(iii)对符合第29.67条(b)的B类多发直升机,按第29.67条(b)的要求。
(2)V(NE下标)(无动力)是下列之一:
(i)一个恒定的空速;
(ii)比有动力V(NE下标)小的一个恒定值;
(iii)申请合格审定的部分高度范围为一个恒定空速,而其余高度范围比有动力V(NE下标)小的一个恒定值。
第29.1509条 旋翼转速
(a)无动力(自转)的最大值无动力旋翼最大转速必须制定成不超过下列两种值中小者的95%:
(1)按第29.309条(b)确定的最大设计值;
(2)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b)无动力最小值无动力时旋翼最小转速,必须制定成不小于下列两种值中大者的105%:
(1)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小转速;
(2)由设计验证所确定的最小值。
(c)有动力最小值有动力时旋翼最小转速必须制定成:
(1)不小于下列两种值中大者:
(i)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小转速;
(ii)由设计验证所确定的最小值。
(2)不大于按第29.33条(a)(1)和(b)(1)所确定的值。
第29.1517条 极限高度一速度包线
对A类旋翼航空器,如果在任一速度(包括零)存在一个发动机失效后不可能进行安全着陆的高度范围,则此高度范围及其随前飞速度的变化必须与其它任何有关资料(例如,着陆场地的类型)一起制定。
第29.1519条 重量和重心
必须将按第29.25条 和第29.27条 分别确定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制定为使用限制。
第29.1521条 动力装置限制
(a)总则必须制定本条规定的动力装置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发动机型号合格证中的相应限制。
(b)起飞工作状态动力装置起飞工作状态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i)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ii)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大允许进气压力(对活塞式发动机);
(3)涡轮进口或涡轮出口的最高允许燃气温度(对涡轮发动机);
(4)对每台发动机的最大允许功率或扭矩(考虑全发工作时传动装置输入功率的限制);
(5)对每台发动机的最大允许功率或扭矩(考虑单发停车时传动装置输入功率的限制);
(6)与本条(b)(1)至(5)制定的限制相对应的功率在使用时间上的限制;
(7)如果按本条(b)(6)制定的时间限制超过2分钟则取以下温度:
(i)最高允许的气缸温度或冷却剂出口温度(对活塞式发动机);
(ii)最高允许的发动机、传动装置的滑油温度。
(c)连续工作状态连续工作状态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i)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ii)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按第29.1509条(c)旋翼转速要求所表明的最小转速;
(3)最大允许进气压力(对活塞式发动机);
(4)涡轮进口或涡轮出口的最高允许燃气温度(对涡轮发动机);
(5)对每台发动机的最大允许功率或扭矩(考虑全发工作时传动装置输入功率的限制);
(6)对每台发动机的最大允许功率或扭矩(考虑单发停车时传动装置输入功率的限制);
(7)以下三者的最高允许温度:
(i)气缸头或冷却剂出口(对活塞式发动机);
(ii)发动机滑油;
(iii)传动装置滑油。
(d)燃油品级或牌号 必须规定最低燃油品级(对活塞式发动机)或燃油牌号(对涡轮发动机),此规定不得低于该发动机在本条(b)和(c)的限制范围内运转所要求的品级或牌号。
(e)周围温度必须制定周围温度限制(如装有防寒装置,包括对该装置的限制),该限制应表明符合第29.1041条 至第29.1049条 有关冷却规定时的最高的周围大气温度。
1 1
(f)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0EI)功率的工作状态 除非另经批准,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使用必须限于多发涡轮动力的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的运行,且使用该功
2 2
1 1
率的任何时间段不多于2---分钟。使用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2 2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i)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或
(ii)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
(3)最大允许的扭矩;和
(4)最高允许的滑油温度。
(g)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除非另经批准,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使用必须限于多发涡轮动力的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的运行,其时间不多于30分钟。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i)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或
(ii)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
(3)最大允许的扭矩;和
(4)最高允许的滑油温度。
(h)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除非另经批准,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使用必须限于多发涡轮动力的旋翼航空器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的继续飞行。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i)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或
(ii)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
(3)最大允许的扭矩;和
(4)最高允许的滑油温度。
(i)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只允许用于多发涡轮动力、且合格审定使用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且仅用于一台发动机失效或预防性停车后其余发动机的继续使用。必须表明在使用了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后,通过本部附件A29.4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部附件A的A33.4适用的检查和其它相关程序,可以容易探明任何损伤。使用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任何时间段必须限于不超过30秒。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i)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或
(ii)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和
(3)最大允许的扭矩;
(j)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只允许用于多发涡轮动力的旋翼航空器,且合格审定使用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且仅用于一台发动机失效或预防性停车后其余发动机的继续使用。必须表明在使用了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后,通过本部附件A29.4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部附件A的A33.4适用的检查和其它相关程序,可以容易探明任何损伤。使用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0EI)功率的任何时间段必须限于不超过2分钟。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i)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或
(ii)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和
(3)最大允许的扭矩;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522条 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如果旋翼航空器上装有辅助动力装置,必须将适航当局认可的有关技术标准中为辅助动力装置制定的各项限制,包括使用类别,规定为旋翼航空器的使用限制。
第29.1 523条 最小飞行机组
必须考虑下列因素规定最小飞行机组,使其足以保证安全运行:
(a)每个机组成员的工作量;
(b)有关机组成员对必需的操纵器件的可达性和操作简易性;
(c)按第29.1525条核准的运行类型。
第29.1525条 运行类型
旋翼航空器经批准的运行类型[例如: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昼问、夜间或结冰条件],按照对适用的合格审定要求的符合性演示和所装设备来制定。
第29.1527条 最大使用高度
必须制定受飞行、结构、动力装置、功能或设备的特性限制所允许使用的最大高度。
第29.1529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章附件A编制适航当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旋翼航空器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标记和标牌
第29.1541条 总则
(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
(1)第29.1545条至第29.1565条 中所规定的标记和标牌。
(2)如果具有不寻常的设计、使用或操纵特性,为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所需的附加的信息、仪表标记和标牌。
(b)本条(a)中规定的每一标记和标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示于醒目处;
(2)不易擦去、走样和模糊。
第29.1543条 仪表标记:总则
每一仪表标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当标记位于仪表的玻璃罩上时,有使玻璃罩与刻度盘盘面保持正确定位的措施;
(b)每一弧线和直线有足够的宽度,并处于适当的位置,使驾驶员清晰可见。
第29.1545条 空速表
(a)每个空速表必须按本条(b)规定作标记,且标记要位于相应指示空速位置。
(b)必须作下列标记:
(1)一红色径向射线:
(i)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标在V(NE下标)处;
(ii)对直升机,标志在V(NE下标)(有动力)处。
(2)对直升机,如果V(NE下标)(无动力)小于V(NE下标)(有动力)则在V(NE下标)(无动力)处标一红色径向阴影线;
(3)对警告范围,用一黄色弧线;
(4)对安全使用范围,用一绿色弧线。
第29.1547条 磁航向指示器
(a)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须装有符合本条要求的标牌。
(b)标牌必须标明在发动机工作的平飞状态该仪表的校准结果。
(c)标牌必须说明上述校装是在无线电接收机打开还是关闭的情况下进行的。
(d)每一校准读数必须用增量不大于45°的磁航向角表示。
第29.1549条 动力装置仪表
每个所需的动力装置仪表,根据仪表相应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红色径向射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b)正常使用范围用绿色弧线或绿色直线标示,但不得超过最大和最小安全使用限制;
(c)起飞和预警范围用黄色弧线或黄色直线标示;
(d)发动机或螺旋桨因振动应力过大而需加以限制的转速范围必须用红色弧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e)所有一台发动机不工作(0EI)限制或批准的使用范围必须标记,使其与本条(a)至(d)的标记有明显的区别,但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0EI)限制可以不作标记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551条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须标出足够密的刻度,以便迅速而准确地指示滑油油量。
第29.1553条 燃油油量表
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过3.8升(1美加仑)或该油箱容量的5%中之大者,必须在其油量表上从校准的零读数到平飞中所读得的最小读数用红色弧线标示。
第29.1555条 操纵器件标记
(a)除飞行主操纵器件和功能显而易见的操纵器件外,必须清晰地标明驾驶舱内每一操纵器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b)对动力装置燃油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必须对燃油箱转换开关的操纵器件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每个油箱的位置和相应于每种实际存在的交输供油状态的位置;
(2)为了安全运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顺序使用某些油箱,则在此组油箱的转换开关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明该顺序;
(3)对多发旋翼航空器的每个阀门操纵器件必须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所操纵的发动机的位置。
(c)对可用燃油容量必须作如下标记:
(1)对无转换开关的燃油系统,必须在燃油油量表上标出系统的可用燃油量;
(2)对有转换开关的燃油系统,必须在转换开关附近指明对应转换开关每个位置的可供使用的可用燃油量。
(d)对附件、辅助设备和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对每一重要的目视位置指示器,如指示旋翼桨距或起落架位置的指示器,必须给予标记,以便在任何时候每个空勤人员都能确定与指示器有关的构件位置;
(2)每个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必须为红色,并必须标示使用方法。
(e)对装有可收放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在驾驶员清晰可见处标明收放起落架时的最大飞行速度。
第29.1557条 其它标记和标牌
(a)行李舱、货舱和配重位置每个行李舱和货舱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须装有标牌,说明按装载要求需要对装载物作出的任何限制,包括重量限制。
(b)座椅如果一个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许重量低于77公斤(170磅),标明该较低重量的标牌必须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的结构上。
(c)燃油和滑油加油口 采用以下规定:
(1)必须在燃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标记:
(i)“燃油”字样;
(ii)最低燃油品级(对装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iii)许用燃油牌号(对装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如不可行,这一内容可以包括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且燃油加油口可以标注参照飞行手册;和
(iv)压力加油系统的最大许用加油压力和最大许用抽油压力。
(2)在滑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有“滑油”字样。
(d)应急出口标牌 每个应急出口的标牌和操纵手柄,在颜色上必须按第29.811条(f)(2)的规定,与周围的机身表面相区别。标牌必须靠近应急出口的操纵手柄,而且必须明显标出该出口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559条 限制标牌
必须有一个驾驶员能清晰可见的标牌,其上写明旋翼航空器经批准的运行类型[如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昼间,夜间或结冰条件]。
第29.1561条 安全设备
(a)在应急情况下由机组操作的每个安全设备的操纵器件,例如,自动投放救生筏的操纵器件,必须清晰地标明其操作方法。
(b)装有灭火瓶、信号装置或其它救生设备的位置,例如,锁柜或隔间,必须相应作出标记。
(c)存放所需应急设备的设施必须有醒目的标记,以识别其中存放的设备并便于取用。
(d)每个救生筏必须有标记明显的使用说明。
(e)经批准的救生设备必须有识别标记,且必须标出其使用方法。
第29.1565条 尾桨
尾桨必须有标记,以便在正常昼间地面条件下,可清晰地看到桨盘。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
第29.1581条 总则
(a)应提供的资料必须为每架旋翼航空器提供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该手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第29.1583条至第29.1589条要求的资料;
(2)由于设计、使用或操作特性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b)经批准的资料第29.1583条至第29.1589条所列适用于该旋翼航空器的飞行手册的每一部分内容必须提供、证实和批准,并且必须单独编排,加以标识,将其同该手册中未经批准部分清楚地分开。
(c)[备用]
(d)目录表根据手册的复杂程度,如有必要,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有目录表。
第29.1583条 使用限制
(a)空速和旋翼限制 必须提供在其相应指示器上或附近标示空速和旋翼限制所需的资料,必须解释每一个限制和颜色标记的含义。
(b)动力装置限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第29.1521条 要求的限制;
(2)对限制的解释(当需要时);
(3)按第29.1549条至第29.1553条的要求对仪表作标记所需的资料。
(c)重量和载重分布必须提供第29.25条和第29.27条分别要求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如果允许多种可能的装载情况,则必须包括有关的说明,以便遵守限制。
(d)飞行机组 当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多于一人时,必须提供按第29.1523条确定的最小飞行机组的人数及其职能。
(e)运行类型必须列出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及其所装设备依据的每一种运行类型。
(f)限制高度必须提供足够的资料以满足第29.1517条的要求。
(g)最大允许风对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制定近地面安全运行的最大允许风。
(h)高度 必须提供按第29.1527条制定的高度和限制因素说明。
(i)周围温度必须提供最高和最低的周围温度限制。
第29.1585条 使用程序
(a)手册中含有的使用顺序的部分,必须有关于正常和应急程序的资料,以及保证安全运行所需的其它资料,包括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应遵循的适用程序(例如,最小速度的程序)。
(b)对多发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为安全起见,燃油系统需按第29.953条 规定独立供油的每种运行状态的资料,同时提供将燃油系统配置成表明符合该条要求的说明。
(c)对按第29.1505条(c)制定V(NE下标)(无动力)的直升机,必须提供解释V(NE下标)(无动力)的资料和在全部发动机失效后减小空速至不大于V(NE下标)(无动力)的程序。
(d)对表明符合第29.1353条(c)(6)(ii)或(c)(6)(iii)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将蓄电池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使用程序。
(e)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过该油箱容积的5%和3.8升(1美加仑)中的大者,必须提供资料指明,在平飞时当油量指示器读数为“零”时,不能在飞行中安全使用该油箱的任何数量的余油。
(f)必须提供关于每个油箱可用燃油总油量的资料。
(g)对B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第29.71条 规定的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空速和旋翼转速。
第29.1 587条 性能资料
必须提供下列所规定的内容。只是在为了阐述清楚或为了确定经批准的选装设备或程序的影响时,可在飞行手册中提供超出任何使用限制的性能资料。当提供超出使用限制的数据时,对限制必须清楚地指明。
(a)A类对A类旋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包含性能数据一览表,包括应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部的营运规则所需要的数据和确定该数据依据的条件(例如,空速),并且必须包含:
(1)对应为起飞所确定的指示空速和起飞期间临界发动机失效时应采取的程序;
(2)空速校准值;
(3)自转着陆的操作技术,相应的空速和下降率;
(4)按第29.62条确定的中断起飞距离和按第29.61条确定的起飞距离;
(5)按第29.81条或第29.85条确定的着陆数据;和
(6)沿着按第29.67条(a)(1)和(a)(2)要求的飞行条件确定的飞行航迹,对应编排起飞数据的每种重量、高度和温度的稳定爬升梯度;
(i)在第29.67条(a)(1)要求的介于起飞距离的终点和旋翼航空器达到起飞场地上空60米(200英尺)(对于高架直升机场,比起飞剖面的最低点高60米(200英尺))的点之间的飞行条件;
(ii)在第29.67条(a)(2)要求的介于旋翼航空器达到起飞场地上空60米(200英尺)和300米(1,000英尺)(对于高架直升机场,比起飞剖面的最低点高60米(200英尺)和300米(1,000英尺))的点之间的飞行条件;
(7)按第29.49条确定的无地效悬停性能,和在给出数据对应的环境条件下演示的最大安全风。
(b)B类对B类旋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包含:
(1)起飞距离和离场爬升速度,以及一台发动机失效时确定自转着陆飞行航迹的有关资料,包括计算的高度和温度的影响;
(2)稳定爬升率和悬停升限,以及相应的空速和其它有关资料,包括计算的高度和温度和影响;
(3)着陆距离、相应的空速和着陆场地类型,以及可能影响此着陆距离的任何有关资料,包括重量、高度和温度的影响;
(4)近地面飞行的最大安全风;
(5)空速校准值;
(6)高度一速度包线 将此包线作为使用限制的旋翼航空器除外;
(7)当以第29.71条确定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速度和条件自转时,下滑距离随高度的变化的资料;
(8)按第29.49条确定的无地效悬停性能,和在给出数据对应的环境条件下演示的最大安全风;和
(9)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部的营运规则的应用所必需的任何附加的性能数据。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589条 装载资料
如果乘员重量取任何有可能的值,而处在按第29.25条确定的最大和最小重量之间的可能装载情况会导致重心超过第29.27条规定的任一极限,则对每一个这种可能情况都必须有装载说明。
H章 附则
第29.2001条 施行
本规章第一次修订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持续适航文件
A29.1 总则
(a)本附件规定第29.1529条 所需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b)旋翼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发动机和旋翼(以下统称“产品”)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设备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涉及和这些设备及产品与旋翼航空器相互联接关系的资料。如果装机设备或产品的制造厂商未提供持续适航文件,则旋翼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上述对旋翼航空器持续适航所必不可少的资料。
(c)申请人必须向适航当局提交一份文件,说明如何分发由申请人或装机产品和设备的制造厂商对持续适航文件的更改资料。
A29.2 格式
(a)必须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多本手册。
(b)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A29.3 内容
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含有下列手册或条款(视适用而定)以及下列资料:
(a)旋翼航空器维护手册或条款:
(1)概述性资料。包括在维护和预防性维护所需范围内对旋翼航空器特点和数据的说明。
(2)旋翼航空器及其系统和安装(包括发动机、旋翼和设备)的说明。
(3)说明旋翼航空器部件和系统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包括适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
(4)关于下列细节内容的服务资料:维护点、油箱和流体容器的容量、所用流体的类型,各系统所采用的压力,检查和服务口盖的位置、润滑点位置、所用的润滑剂、服务所需的设备、牵引说明和限制、系留、顶起和调水平的资料。
(b)维护说明书:
(1)旋翼航空器的每一部分及其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旋翼、附件、仪表和设备的定期维护资料。该资料提供上述各项应予清洗、检查、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并提供检查的程度、适用的磨损允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附件、仪表或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护技术、测试设备或专家才能处理,则申请人可以指明向该件的制造厂商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和与本文件适航性限制条款必要的相互参照也须列入。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旋翼航空器持续适航性所需检查频数和范围的检查大纲。
(2)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检查排故资料。
(3)说明拆卸与更换产品和零件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应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资料。
(4)其它通用程序说明书,包括系统地面运转试验、对称检查、称重和确定重心、顶起和支撑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c)结构检查口盖图和无检查口盖时为获得检查通路所需的资料。
(d)在规定要作特种检查(包括射线和超声检查)的部位进行特种检查的细节资料。
(e)检查后对结构进行防护处理所需的资料。
(f)关于结构紧固件的所有资料。如标识、报废建议和拧紧力矩。
(g)所需专用工具清单。
A29.4 适航限制条款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题为适航限制的条款,该条款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它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条款必须规定按第29.571条 批准的强制性的更换时间、结构检查时间间隔以及有关结构检查程序。如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节要求的条款必须编在主要手册中。并必须在该条款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条款业经适航当局批准,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维护和营运的条款所要求的维护,如果适航当局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纲则除外”。
附件B
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
Ⅰ 总则
运输类直升机在未满足本附件规定的设计和安装要求时,不得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的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Ⅱ定义
(a)V(YI下标)表示仪表飞行时的爬升速度,在表明符合仪表飞行爬升要求时,用它代替V(YC下标)。
(b)V(NEI下标)表示仪表飞行时不可超越速度,在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最大速度限制要求时,用它代替V(NE下标)。
(c)V(MINI下标)表示仪表飞行时的最小速度,以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时的最小速度限制要求。
Ⅲ配平
在所有经批准的适合于这种型号的仪表飞行规则的空速、功率状态和形态下,必须能将周期变距、总距和航向操纵力配平到零。
Ⅳ纵向静稳定性
(a)总则
在本附件Ⅳ(b)至(f)所规定的重量和重心临界组合情况下,直升机必须具有确实的纵向操纵力静稳定性。杆力必须随速度变化,以便速度有显著变化时驾驶员能明显地感觉到由此引起的杆力的变化。对于在本附件Ⅳ(b)至(f)所规定的每一配平条件下,当操纵力缓慢松释时,空速必须恢复到配平速度的10%的范围内。
(b)爬升
必须在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爬升时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是在V(YI下标)速度配平;
(2)起落架收起(如果可以收起);
(3)在V(YI下标)速度下限制爬升率至少5米/秒(1,000英尺/分)所需的功率或最大连续功率,取小者。
(c)巡航
必须从0.7到1.1V(H下标)(或V(NEI下标),如果V(NEI下标)比V(H下标)小)的整个速度范围内。在不超过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时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在0.9V(H下标)或0.9V(NEI下标)(取小者)配平,并将功率调整为该速度平飞时的需用功率。
(2)起落架收起(如果可以收起)。
(d)小速度巡航
必须从0.9VMINI到1.3VMINI或到配平速度加37.04千米/小时(20节)(取大者)的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在1.1V(MINI)配平,并将功率调整为该速度平飞时的功率;
(2)起落架收起(如果可以收起)。
(e)下降
必须在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在0.8V(M下标)或0.8V(NEI下标)(或0.8V(LE下标)起落架放下情况)取小者配平;
(2)在配平速度下降,下降率保持5米/秒时的需用功率;
(3)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适用)。
(f)进场
必须从0.7倍推荐最小进场速度到高于推荐最大进场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在推荐的一个或多个进场速度配平;
(2)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适用);
(3)按保持3。的下滑角的需用功率和保持经批准的最陡的进场梯度的需用功率。
Ⅴ 横向--航向静稳定性
(a)在整个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航向静稳定性必须是正的。离配平状态±10°范围的直线定常测滑中,航向操纵量的增加必须与侧滑角大致成恒定的比例。在更大的侧滑角直至适合于该型号的最大侧滑角时,航向操纵量增加必须引起侧滑角的增加。
(b)在整个经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离配平状态±10°范围的侧滑中,横向操纵动作或操纵力不得有驾驶员感觉到的负的上反稳定性。纵向周期杆随侧滑角的变化移动不得过分。
Ⅵ动稳定性
(a)周期少于5秒的任何振荡,在不大于1个周期内振幅必须衰减到原振幅的1/2。
(b)周期等于或大于5秒,但小于10秒的任何振荡,在不大于两个周期内,荡幅必须衰减到原振幅的1/2。
(c)周期等于或大于10秒,但小于20秒的任何振荡,必须是衰减的。
(d)周期等于或大于20秒的任何振荡,在少于20秒内不得达到两倍振幅。
(e)任何非周期响应,在9秒时间内不得达到两倍振幅。
Ⅶ 增稳系统
(a)如果采用增稳系统,该增稳系统的可靠性必须考虑到增稳系统发生故障的影响。发生任何妨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故障,必须是概率极小的。对增稳系统中凡未经表明是概率极小的故障情况规定如下:
(1)直升机必须在驾驶员不太费力的情况下能安全操纵和长时间仪表飞行。此处必须考虑与增稳系统可靠性无关的但可能出现的影响操纵系统的故障。
(2)必须在整个实用飞行包线内满足CCAR29部B章中飞行特性的要求。
(b)增稳系统必须设计成增稳系统在正常运行中或一旦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假设在适当的时间内采取了纠正动作,不可能引起飞行轨迹危险的偏离或在直升机上产生危险的载荷。装有多路系统时,必须考虑相继产生故障的情况,除非己表明这些故障的产生是不可能的。
Ⅷ 设备、系统和安装
基本设备和安装必须符合29部的F章及下列例外和补充要求:
(a)飞行和导航仪表
(1)用陀螺稳定的磁航向指示器代替按第29.1303条(h)要求的陀螺航向指示器。
(2)用满足第29.1303条(g)(1)至(7)要求的备用姿态指示器代替第29.1303条(g)所要求的转弯仪。如果有备用蓄电池,则可用飞机电源系统充电,但必须有足够的隔离措施,该系统必须设计成备用蓄电池不得用于起动发动机。
(b)其它要求
(1)无论直升机是否按在结冰条件下运行进行合格审定,对于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所必需的可能受到结冰不利影响的仪表系统和其它系统必须有足够的防冰措施。
(2)在发电机系统内必须具有使任一发生危险过压的电源自动断开励磁,并将其从主汇流条自动切断的装置。
(3)每一种所需的使用能源(电的、气的等)的飞行仪表,必须具有与仪表构成一体的目视装置以指示有无足够的供能。
(4)当需要采用完成同样功能的复式系统时,每一系统必须成套、成路和分立,使系统间在实体上分隔开,以确保单一故障不对其他系统产生不利影响。
(5)对带动每个驾驶员工作位置处所需飞行仪表的系统规定如下:
(i)只有正驾驶员需要的飞行仪表可以连接到该系统上;
(ii)附加的仪表、系统或设备不得连接到副驾驶员工作的系统上。除非有措施保证,附加的仪表、系统或设备发生任一失灵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极小),所要求的飞行仪表仍能继续正常工作;
(iii)设备、系统和安装必须设计成,当发生任何单个故障或故障组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极小),无需增加机组成员的动作,仍能保留一组可供驾驶员使用的、由仪表提供的、对飞行安全必不可少的信息显示(包括姿态、航向、空速和高度);
(iv)对单驾驶布局,必须为需要静压源的仪表提供选择备用静压源的装置,且备用静压源必须经过校准。
(6)在确定第29.1351条(d)(2)的符合性时,评估必须包括为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所需全部系统的供电。
(c)雷暴灯
除第29.1381条(a)要求的仪表灯外,还必须备有能为基本飞行仪表提供高强度白色泛光照明的雷暴灯。其安装必须满足第29.1381条(b)的要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Ⅸ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
必须提供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或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仪表飞行规则(IFR)补充规定并应包括:
(a)限制 批准的仪表飞行规则(IFR)的飞行包线,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机组的组成,更改后的运行类型,以及经批准的直升机仪表飞行规则(IFR)的精确进场最陡梯度。
(b)程序 正确使用仪表飞行规则(IFR)系统所需的资料以及当增稳系统或电气系统失效时荐用的操作程序。
(c)性能 如果V(Y1下标)与V(Y下标)不同,则应提供申请批准的整个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以V(Y1下标)和最大连续功率爬升时的爬升性能。
附件C
结冰合格审定
(a)连续最大结冰
大气结冰状态的最大连续强度(连续最大结冰)由云层液态水含量、云层水滴平均有效直径和周围空气温度三个变量决定。这三个变量的相互关系列于本附件图1中。用高度和温度表示结冰限制包线列于本附件图2中。由图1和图2可确定云层液态水的含量同水滴直径及高度问的相互关系。除了水平范围17.4海里外的连续最大结冰状态的云层液态水含量,用图1的液态水含量乘上本附件图3的相应系数来确定。
(b)间断最大结冰
大气结冰状态的最大间断强度(间断最大结冰)由云层液态水含量、云层水滴平均有效直径和周围空气温度三个变量决定。这三个变量的相互关系列于本附件图4中。用高度和温度表示的结冰限制包线列于本附件图5中。由图4和图5确定云层液态水含量同水滴直径及高度问的相互关系,除了水平范围2.6海里外的间断最大结冰状态的云层液态水含量,用图4的液态水含量乘上本附件图6的相应系数来确定。
水滴平均有效直径(微米)(略)
连续最大(层云)大气结冰状态环境温度与气压高度的关系
连续最大(层云)大气结冰状态环境温度与气压高度的关系图(略)
云层水平范围(海里)图(略)
水滴平均有效直径(微米)图(略)
气压高度图(略)
云层水平范围(海里)图(略)
附件D
第29.803条 要求的应急撤离演示准则
(a)必须在黑夜或白天模拟黑夜的条件下进行应急撤离演示。如果是在白天有自然光的室内进行演示,则必须在遮挡好每扇窗户和门的机库里进行。此外,如果机库内超过无月光夜晚的照明度,则旋翼航空器所有的窗口和舱门都要遮挡。可以使用地板或地面照明灯但它必须保持很低并有遮挡,以免灯光射进旋翼航空器窗口和舱门。
(b)旋翼航空器必须处于起落架放下的正常姿态。
(c)可以在地板或地面上放置安全设备(如垫子和翻转的救生筏)保护参加者。不得使用不属于旋翼航空器应急撤离设备的其它设备来协助参加演示者下到地面。
(d)除本附件(a)规定者外,只可以使用旋翼航空器应急照明系统提供照明。
(e)必须装齐旋翼航空器计划运营所要求的一切应急设备。
(f)每一外部舱门和出口以及每个内部舱门或帘布必须处于起飞时的状态。
(g)每个机组成员必须坐在通常指定的起飞位置上,并且直至接到开始演示的信号为止。为符合本条要求,每个机组成员必须是:
(1)正规定期航班的机组成员;
(2)具有使用应急出口和应急设备的知识;
(h)必须按下列规定由正常健康人组成有代表性的载客情况:
(1)至少25%的人超过50岁,并且至少40%是女性;
(2)其余75%或稍少一点人的年龄必须是50岁或略低一些,其中至少有30%是女性;
(3)载客数在44座以上,旅客须携带三个真人大小的玩偶(不计入总的旅客装载数内),以模拟2岁或不到2岁的婴孩。载客数少于44座而多于19座的,须携带二个真人大小的玩偶,载客数少于19座的不做要求;
(4)凡正规担任维护或操作旋翼航空器的机组人员、机械员和训练人员不得充当旅客。
(i)不得对任一旅客指定专门的座位,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部门有要求者除外。除本附件(1)规定,申请人的雇员不得坐在应急舱口旁边,除非经适航部门允许。
(j)必须系紧座椅安全带和肩带(如果有要求)。
(k)开始演示前,必须将总平均量的一半左右的随身携带行李、毯子、枕头和其它类似物品分放在过道和应急出口通道上的若干地点,以造成轻微的障碍。
(l)不得向任何机组成员或旅客预示演示中要使用的特定出口。
(m)申请人不得对参加演示者进行演示的训练、排练或描述,任何参加者也不得在演示前的6个月内参加过这种性质的演示。
(n)可以对旅客作起飞前的有关简介,也可以劝告旅客遵循机组成员的指导。但对演示当中要遵循的程序不得加以说明。
(o)如果备有本附件(c)允许的安全设备,则必须把所有客舱和驾驶舱的窗户遮蔽,或者在所有应急出口都设置安全设备,以免暴露在演示中将供使用的应急出口。
(p)符合适用于该旋翼航空器所需全部要求的机身两侧应急出口,在演示中使用的数目不得超过50%。演示中不使用的出口,必须使其手柄不起作用或者在出口的外面放上红灯、红带或其它可以接受的措施,以表示起火或其它不可使用的原因。要使用的出口必须是旋翼航空器所有应急出口的代表性出口,并且必须由申请人指定并经适航部门批准。如果安装,必须至少使用第29.807条(c)要求的一个与地板齐平(第29.807条(a)(1)要求)的I型出口。
(q)所有撤离者必须借助于属于航空器的撤离设备离开旋翼航空器。
(r)在演示中必须完全执行经批准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