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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修订)

  (i)其设计能从润滑油中清除可能损坏传动装置和传动系统部件或阻碍滑油流动到危险程度的任何污物。
  (ii)配有旁路,其构造和安装要按下列要求:
  (A)在该滤网或油滤完全堵塞的情况下,润滑油仍能以正常的速率流经系统的其余部分;
  (B)通过旁路的适当布置,使聚积的污物溢出最小,以确保聚积的污物不致进入旁通油路;
  (iii)配有一种装置,在旁路开通前或开通时,能对油滤或滤网上污物聚积的程度作出指示;
  (2)对旋翼传动系统及其部件提供润滑的每一润滑油箱或沉淀槽出口,应安装滤网以防止可能阻碍润滑油从出油口流向本条(b)(1)所规定的油滤的任何物体进入润滑系统,本条(b)(1)的规定不适用于安装在润滑油箱或沉淀槽的出油口的滤网。
  (c)旋翼传动系统减速器的溅油润滑系统必须符合第29.1021条和第29.1337条(d)的要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041条 总则
  (a)在申请合格审定的地面、水面和空中运行条件下以及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或两者正常停车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的冷却设施,必须能使动力装置部件、发动机所用的液体以及辅助动力装置部件和所用的液体温度,均保持在对这些部件和液体所制定的温度限制以内。
  (b)在任何临界表面(地面或水面)和空中运行条件下,必须有冷却设施保持任何动力传动装置内的液体温度在安全值范围内。
  (c)除了只用于地面的辅助动力装置外,在本条(a)和(b)规定的条件下,获得所选择的动力装置部件、辅助动力装置部件、发动机及传动装置液体的温度,必须由飞行试验来表明满足本条(a)和(b)的要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 043条 冷却试验
  (a)总则对于第29.1041条(c)所规定的试验,采用下列规定:
  (1)如果在偏离本条(b)所规定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的条件下进行试验,则必须按本条(c)和(d)修正所记录的动力装置温度,如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则除外;
  (2)根据本条(a)(1)所确定的修正温度,不得超过制定的限制;
  (3)冷却试验所用的燃油必须是经批准用于该发动机的最低燃油品级,而燃油混合比必须是正常工作状态的调定值;
  (4)试验程序必须按第29.1045条至第29.1049条的规定。
  (5)进行冷却试验,当温度变化率低于每分钟1.1℃(2°F)时,则认为温度是“稳定的”。
  (b)最高外界大气温度 相应于海平面条件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必须至少规定为37.8℃(100°F),在海平面以上,假设温度递减率为:高度每增加1000米,温度下降6.5℃(1000英尺,温度下降3.6°F)。一直降到56.5℃(69.7°F)为止,在此高度以上认为温度56.5℃(69.7°F)是恒定的。然而对于冬季使用的装置,申请人可以选用低于37.8℃(100°F)的相应于海平面条件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
  (c)修正系数(气缸简不适用) 对于规定了温度限制的发动机所用的液体和动力装置部件(气缸简除外)的温度必须修正。修正方法为:此温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气温度与外界空气温度(冷却试验中所记录的部件或液体最高温度首次出现时的外界空气温度)的差值。如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则除外。
  (d)气缸简温度的修正系数气缸简温度必须进行修正,修正方法为:此温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气温度与空气温度(冷却试验中记录的气缸简最高温度首次出现时的外界空气温度)差值的70%。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045条 爬升冷却试验程序
  (a)下列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要求进行爬升冷却试验:
  (1)A类旋翼航空器;
  (2)按A类动力装置安装的各项要求和第29.67条(b)所制定的稳定爬升率或下降率时按第29.861条(a)的要求申请合格审定的多发B类旋翼航空器。
  (b)必须在某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条件下进行爬升或下降的冷却试验,以使其它各台发动机和动力装置部件产生最不利的冷却条件。
  (c)每台运转的发动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申请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的直升机,每台发动机必须在此功率状态下运转30分钟,然后在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或在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下)运转;
  (2)对于申请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的直升机,每台发动机必须在此功率状态下(或在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下)运转;
  (3)对于其它旋翼航空器,每台发动机必须在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状态下(或在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下)运转。
  (d)飞行中温度稳定后,爬升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从不大于下列较低的一个高度开始:
  (i)发动机临界高度以下305米(1000英尺);
  (ii)在爬升率为47.5米/分(150英尺/分)的最大高度以下305米(1000英尺)。
  (2)在记录的最高温度出现后继续爬升至少5分钟,或直到旋翼航空器达到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
  (e)对于已经没有正爬升率的B类旋翼航空器,下降必须在所有发动机的临界高度开始,并在下列较高的高度结束:
  (1)一台发动机运转能够保持水平飞行的最大高度;
  (2)海平面。
  (f)爬升或下降必须在相当于所试形态的正常运行情况的典型空速下进行。然而,如果冷却方法对旋翼航空器的速度是敏感的,则必须采用最临界的空速,但是不必超过第29.67条(a)(2)或第29.67条(b)所规定的速度值,爬升冷却试验可与第29.1047条的起飞冷却试验结合进行。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047条 起飞冷却试验程序
  (a)A类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在起飞和随后的爬升期间,按下列方法表明其冷却情况:
  (1)在下列情况下,有地效悬停时,温度必须是稳定的:
  (i)悬停所需功率;
  (ii)整流罩风门和散热装置处于合适的位置;
  (iii)最大重量。
  (2)在温度稳定后,必须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从实际可行的最低高度开始爬升。
  (3)运转的发动机必须处于申请批准的最大功率状态(或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其时间和第29.59条确定起飞离场爬升功率状态的时间相同。
  (4)在本条(b)(3)规定的时间结束时,功率必须改变到满足第29.67条(a)(2)使用的功率。并且必须按下列要求继续爬升:
  (i)如果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则继续爬升30分钟;
  (ii)如果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或最大连续功率状态,则在最高记录温度出现后,至少继续爬升5分钟。
  (5)爬升速度必须是按第29.59条 确定起飞飞行航迹所使用之速度。
  (b)B类对于B类旋翼航空器,必须在起飞和接着的爬升期间,按下列方法表明其冷却情况:
  (1)在下列情况下,有地效悬停时,温度必须是稳定的:
  (i)悬停所需功率;
  (ii)整流罩风门和散热装置处于合适位置;
  (iii)最大重量。
  (2)在温度稳定后,必须以起飞功率从实际可行的最低高度开始爬升;
  (3)使用起飞功率的时间,必须和第29.63条确定起飞爬升航迹使用起飞功率的时间相同;
  (4)在本条(a)(3)规定的时间结束时,功率必须降低到最大连续功率,并且在最高记录温度出现后必须继续爬升至少5分钟;
  (5)冷却试验必须在相当于所试形态的正常运行情况的典型空速下进行。然而,如果冷却方法对旋翼航空器速度是敏感的,则必须采用最临界的空速,但是不必超过最大连续功率下最佳爬升率的速度。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049条 悬停冷却试验程序
  悬停冷却措施必须用下列方法表明:
  (a)旋翼航空器在海平面,在静止气流中有地效悬停,悬停时旋翼航空器的重量是最大重量,或是能悬停的最大重量(如果后者比前者小);发动机功率是悬停所需功率,但不大于最大连续功率。悬停时间直到记录温度出现最高数值后,至少再持续5分钟。
  (b)旋翼航空器以最大连续功率、最大重量在该形态零爬升率的高度上悬停,直到记录温度出现最高数值后,悬停至少再持续5分钟。

  进气系统

  第29.1091条 进气
  (a)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系统,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每种工作条件下,供给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所需的空气量。
  (b)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系统,当进气系统阀处于任一位置时,必须能够供给正常燃油调节和混合比分配所需的空气量。
  (c)进气口不得开设在发动机回火火焰会造成着火危险的发动机附件段或动力装置舱内的其它区域。
  (d)每台活塞发动机必须有一个备用的进气口。
  (e)每个备用进气口必须设置成能防止雨水、冰块或其它外来物进入。
  (f)涡轮发动机旋翼航空器和装有辅助动力装置的旋翼航空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有措施防止由可燃液体系统的放油嘴、通气口或其它部件漏出或溢出的危险量燃油进入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进气系统。
  (2)进气道的位置或防护必须使其在起飞、着陆或滑行过程中吸入外来物的程度减至最小。
  第29.1093条 进气系统的防冰
  (a)活塞发动机活塞发动机的进气系统必须有防冰和除冰措施,除非用其它方法来满足上述要求,否则必须表明,在温度为一1℃(30°F)的无可见水汽的空气中,发动机以60%的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有普通文氏管式汽化器的海平面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有能提供50℃(90°F)温升的预热器;
  (2)装有有助防冰的汽化器的海平面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有能提供39℃(70°F)温升的预热器;
  (3)装有普通文氏管式汽化器的高空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有能提供67℃(120°F)温升的预热器;
  (4)装有有助防冰的汽化器的高空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有能提供56℃(100°F)温升的预热器。
  (b)涡轮发动机
  (1)必须表明每台涡轮发动机及其进气系统能在发动机整个飞行功率范围(包括慢车)内工作。
  (i)在本规章附件c规定的结冰条件下,发动机或进气系统部件上没有不利于发动机运转或引起功率严重损失的冰聚积:
  (ii)在规定的旋翼航空器限制范围内,在降雪和扬雪时没有不利于发动机运转的影响。
  (2)涡轮发动机必须在温度9~1℃(15~30°F)、液态水含量不小于0.3克/米。、水滴平均有效直径不小于20微米的大气条件下,进行地面慢车运转30分钟,此时可供发动机防冰用的引气处于其临界状态而无不利影响。随后发动机以起飞功率(推力)作短暂运转。在上述30分钟慢车运转期间,发动机可以按适航当局可接受的方式间歇地加入转速到中等功率或推力。
  (c)增压式活塞发动机装有增压器(对进入汽化器之前的空气进行增压)的活塞发动机,在判断符合本条(a)的规定时,在任何高度上均可利用由此增压所产生的空气温升,只要所利用的温升是在有关的高度和运转条件下因增压而自动获得的。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101条 汽化器空气预热器的设计
  汽化器空气预热器的设计和构造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当发动机用不预热的空气运转时,保证预热器的通风;
  (b)能够检查预热器所包围的排气支管部分;
  (c)能够检查预热器本身的临界部位。
  第29.1103条 进气系统管道和空气导管系统
  (a)处于发动机第一级增压器和辅助动力装置压气机上游的进气系统管道,必须有放油嘴,以防在地面姿态时燃油和水汽积聚到危险程度。放油嘴不得在可能引起着火危险的部位放油。
  (b)进气系统管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能防止进气系统由于正常回火情况而损坏。
  (c)连接在可能有相对运动的部件之间的每根进气管道,必须采用柔性连接。
  (d)需要装置灭火系统的任何火区内的每根进气管道,必须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1)如果进气管道通过任一防火墙,管道必须是防火的;
  (2)其它管道必须是耐火的,但辅助动力装置火区内的辅助动力装置管道必须是防火的。
  (e)辅助动力装置进气系统管道,在辅助动力装置舱上游足够长的一段距离上,必须是防火的,以防止热燃气回流烧穿辅助动力装置管道并进入旋翼航空器的任何其它隔舱或区域(热燃气进入这些地方会造成危害)。用于制造进气系统管道其它部分和辅助动力装置进气增压室的材料,必须能经受住很可能出现的最热状态。
  (f)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系统管道,必须用不会吸收或积存危险量可燃液体(在喘振或回流情况下可能被点燃)的材料来制造。
  第29.1105条 进气系统的空气滤
  如果进气系统采用空气滤,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个空气滤必须位于汽化器上游;
  (b)空气滤如果不能用热空气除冰,则不得安装在作为发动机空气进口的唯一通道的进气系统上任何部位;
  (c)空气滤不得单用酒精除冰;
  (d)必须使燃油不可能冲击到任何空气滤上。
  第29.1 107条 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
  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必须能承受运行中会遇到的任何振动、惯性和空气压力载荷。
  第29.1109条 汽化器空气冷却
  必须按第29.1043条 要求,表明采用二级增压器的装置,具有使汽化器进口空气温度等于或小于最大确定值的措施。

  排气系统

  第29.1121条 总则
  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安装,采用下列规定:
  (a)排气系统必须保证安全地排出废气,没有着火危险,在任何载人舱内也没有一氧化碳污染;
  (b)表面温度足以点燃可燃液体或蒸汽的每个排气系统零件,其安装或屏蔽必须使得任何输送可燃液体或蒸汽系统的泄漏,不会由液体或蒸汽接触到排气系统(包括排气系统屏蔽件)的任何零件引起着火;
  (c)凡可能受到热废气冲击或受到排气系统零件高温影响的每个部件,均必须是防火的。必须用防火的屏蔽件将所有排气系统部件与邻近的旋翼航空器(位于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舱之外的)互相隔开;
  (d)废气排放时不得使任何可燃液体通气口或放油嘴有着火危险;
  (e)废气不得排到其引起的眩光会在夜间严重影响驾驶员视觉的地方;
  (f)所有排气系统部件均必须通风,以防止某些部位温度过高;
  (g)各排气管罩必须通风或绝热,以免在正常运行中温度高到足以点燃排气管罩外的任何可燃液体或蒸汽;
  (h)如果涡轮发动机的排气系统有明显的凹陷区,为防止旋翼航空器发动机起动失败后,燃油聚集在该处,则必须有在任何正常地面姿态和飞行姿态排放聚集的燃油避开旋翼航空器的措施。
  第29.1123条 排气管
  (a)排气管必须是耐热和耐腐蚀的,并且必须有措施防止由于工作温度引起的膨胀而损坏。
  (b)排气管的支承,必须能承受运行中会遇到的任何振动和惯性载荷。
  (c)连接在可能有相对运动的部件之间的排气管,必须采用柔性连接。
  第29.1125条 排气热交换器
  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列规定:
  (a)排气热交换器的构造和安装,必须能承受运行中会遇到的振动、惯性和其它载荷。此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排气热交换器必须适合于高温下连续工作,并能耐排气腐蚀;
  (2)必须具有检查排气热交换器临界部位的措施;
  (3)排气热交换器接触废气的部位必须有冷却措施;
  (4)排气热交换器或套管,不得有任何会增加点燃可燃液体或蒸汽(输送可燃液体的部件失效或故障时可能出现这种液体或蒸汽)概率的止滞区或积存油液的部位。
  (b)如果使用排气热交换器加热乘员座舱的通风空气,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在主排气热交换器和通风空气系统之间,必须有一个次级热交换器;
  (2)必须采用其它方法防止通风空气受到有害污染。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和附件

  第29.1141条 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总则
  (a)动力装置操纵机构的位置和排列,必须符合第29.777条的规定,并按第29.1555条的要求作标记。
  (b)操纵机构的位置必须保证不会由于人员进出驾驶舱或在驾驶舱内正常活动而使其误动。
  (c)动力装置操纵机构每个柔性件必须经过批准。
  (d)操纵机构必须能保持在任何给定的位置,而不会出现下列情况:
  (1)需要经常注意这些机构;或
  (2)由于操纵载荷或振动而有滑移的趋势。
  (e)操纵机构必须能够承受各种工作载荷,而没有过度的变形。
  (f)安全运行所要求的动力装置阀门操纵机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手动阀门,在打开和关闭位置要有确实的止动器。对于燃油阀门,在上述位置要有适当的指示标志;
  (2)对于动力作动阀门,应有向飞行机组指示下列情况之一的手段:
  (i)阀门在全开或全关位置;
  (ii)阀门在全开和全关位置之间移动。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 142条 辅助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
  驾驶舱内必须有起动、停车和应急切断所载辅助动力装置的设施。
  第29.1143条 发动机的操纵机构
  (a)每台发动机必须有单独的功率操纵机构。
  (b)功率操纵机构必须布置成使所有发动机在下述情况迅速实现同步:
  (1)单独操纵每台发动机;
  (2)同时操纵所有发动机。
  (c)每个功率操纵机构,必须能提供措施,对其操纵的发动机进行确实的和及时反应的操纵。
  (d)每个液体喷射操纵机构(燃油系统操纵机构除外),必须在相应的功率操纵机构内。但喷射系统泵可以有单独的操纵机构。
  (e)如果功率操纵机构具有切断燃油的特性,则该操纵机构必须有措施防止其误动到断油位置。该措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在慢车位置有确实的锁或止动器;
  (2)要用另外明显的动作才能将操纵机构移到断油位置。
  (f)对于申请审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值的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自动启动和操纵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0EI)功率并防止任一发动机超过与旋翼航空器经批准的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0EI)功率值有关的发动机安装限制的措施。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145条 点火开关
  (a)必须用点火开关来控制每台发动机上的每个点火电路。
  (b)必须有快速切断所有点火电路的措施,其方法可将点火开关构成组列或者使用一个总点火控制器。
  (c)每组点火开关和每个总点火控制器都必须有防止被误动的措施,但不要求连续点火的涡轮发动机的点火开关除外。
  第29.1147条 混合比操纵机构
  (a)如果有混合比操纵机构,每台发动机必须有一单独的混合比操纵机构。这些机构的排列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能单独操纵每台发动机;
  (2)能同时操纵所有发动机。
  (b)混合比操纵机构对应于正常工作调定值的每一中间位置,必须能靠手感或视觉分辨。
  第29.1151条 旋翼刹车操纵机构
  (a)在飞行中必须不可能因误动而使旋翼刹车。
  (b)如果旋翼刹车机构在起飞前没有完全松开,必须有警告机组的措施。
  第29.1157条 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每台发动机必须有单独的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第29.1159条 增压器操纵机构
  每个增压器操纵机构必须使下列人员容易接近:
  (a)驾驶员;
  (b)飞行工程师(如果有单独的带操纵台的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
  第29.1163条 动力装置附件
  (a)装在发动机上的每一附件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经过批准允许其安装在有关的发动机上;
  (2)必须利用发动机上的设施进行安装;
  (3)必须是密封的,以防止污染发动机滑油系统和附件系统。
  (b)易产生电弧或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其安装必须使点燃可燃液体或可燃蒸汽的概率减至最小。
  (c)由发动机驱动的座舱增压器,或任何由发动机驱动而装于远处的附件,如果在发生故障后继续转动会造成危害,则必须有措施防止其危险的转动,而不影响发动机连续运转。
  (d)除非采用其它措施,否则对位于传动装置和旋翼传动系统的任何部件上的附件传动装置必须采用扭矩限制措施,以防止因过大的附件载荷导致这些部件损坏。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165条 发动机点火系统
  (a)每个蓄电池点火系统必须可从发电机得到补充电能,当任何一蓄电池电能耗尽时,此发电机可以自动作为备用电源供电,使发动机能继续运转。
  (b)蓄电池和发电机的容量,必须足以同时满足发动机点火系统用电量和使用同一电源的电气系统部件的最大用电量。
  (c)发动机点火系统的设计必须考虑下列情况:
  (1)一台发电机不工作;
  (2)一个蓄电池电能耗尽,而发电机以其正常转速运转;
  (3)如果只装有一个蓄电池,该蓄电池电能耗尽,而发电机在慢车转速下运转。
  (d)位于防火墙发动机一侧的磁电机接地线(用于单独的点火电路)的安装、位置或防护,必须使由于机械损伤、电气故障或其它原因引起两根或两根以上接地线同时失效的概率减至最小。
  (e)任何发动机的接地线不得通过另一发动机的火区,除非该接地线通过此火区的每一部分都是防火的。
  (f)除用于辅助、控制或检查点火系统工作的电路外,每一点火系统必须独立于任何其它电路。
  (g)如果电气系统任一部分发生故障引起发动机点火所需的蓄电池连续放电,则必须有警告有关机组成员的措施。

  动力装置的防火

  第29.1181条 指定火区:包括范围
  (a)指定火区指下列各部分:
  (1)活塞发动机动力部分;
  (2)活塞发动机附件部分;
  (3)活塞发动机动力部分和附件部分之间没有隔开的整个动力装置舱;
  (4)辅助动力装置舱;
  (5)第29.859条 所述的燃油燃烧加温器和其它燃烧设备及其安装部分;
  (6)涡轮发动机的压气机和附件部分;
  (7)包括输送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路或组件段的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但用满足第29.1191条要求的防火墙将它们与本条(a)(6)指定火区隔开的部分则除外。
  (b)每个指定火区必须满足第29.1183条至第29.1203条的要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183条 导管、接头和组件
  (a)除本条(b)规定者外,在易受发动机着火影响的区域内输送可燃液体的每一导管、接头和其它组件,以及在指定火区内输送或容纳可燃液体的每一组件,均必须是耐火的,但是指定火区内的可燃液体箱和支架必须是防火的或用防火罩保护。如果任何非防火零件被火烧坏后不会引起可燃液体渗漏或溅出则除外。上述组件必须加防护罩或安置得能防止点燃漏出的可燃液体。活塞发动机上容量小于23.7升(25夸脱)的整体滑油池不必是防火的,也不必用防火罩防护。
  (b)本条(a)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已批准作为型号审定合格的发动机一部分的导管、接头和组件;
  (2)破损后不会引起或增加着火危险的通风和排放管及其接头。
  第29.1185条 可燃液体
  (a)作为系统一部分的装有可燃液体或气体的油箱或容器,不得安置在指定火区内。除非所装的液体、系统的设计、油箱及其支架所采用的材料、切断装置以及所有的连接件、导管和控制装置所提供的安全度,与油箱或容器安置在该火区外的安全度相同。
  (b)每个燃油箱必须用防火墙或防火罩与发动机隔开。
  (c)每个油箱或容器与每一防火墙或用于隔开指定火区的防火罩之间,必须有不小于13毫米(1/2英寸)的间隙。除非采用等效的措施来防止热量从火区传给可燃液体。
  (d)位于可能渗漏的可燃液体系统组件近旁的吸收性材料,必须加以包复或处理,以防吸收危险量的液体。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187条 火区的排油和通风
  (a)指定火区的每个部位必须能完全排放积存的油液,使容有可燃液体的任何组件失效或故障而引起的危险减至最少。排放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需要排放时,在预期会存在的各种情况下,必须是有效的;
  (2)必须布置成使放出的油液不会增加着火危险。
  (b)每一指定的火区必须通风,以防可燃蒸汽聚积。
  (c)通风口不得设置在其它区域的可燃液体、蒸汽或火焰会进入的部位。
  (d)每一通风措施必须布置成使排出的蒸汽不会增加着火危险。
  (e)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有措施使机组能切断通向任何火区的强迫风源(动力舱发动机动力部件除外),如果灭火剂的剂量和喷射率是以通过该火区的最大空气流量为依据的则除外。
  第29.1189条 切断措施
  (a)必须有措施用来切断燃油、滑油、除冰液及其它可燃液体,或者防止危险量的上述液体流入或流过任何指定火区,或在其中流动。但下列情况不必有这些措施:
  (1)与发动机组成一体的导管、接头和组件;
  (2)涡轮发动机安装的滑油系统中的所有系统组件,包括滑油箱,都是防火的,或位于不易受发动机着火影响的区域;
  (3)采用活塞发动机的B类旋翼航空器,其发动机气缸容量少于8.2升(500立方英寸)的发动机滑油系统。
  (b)任何一台发动机的燃油切断阀的关闭,不得中断对其余发动机的供油。
  (c)对A类旋翼航空器,在切断阀切断后不得有危险量的可燃液体排入任何指定火区,一台发动机燃油切断阀的关闭,也不得中断对其余发动机供油。
  (d)任何切断动作不得影响其它设备(诸如旋翼传动与发动机脱开装置)以后的应急使用。
  (e)每个切断阀及其操纵机构的设计、布置和保护,必须使其在指定火区内的着火引起的任何可能出现的情况下正常工作。
  (f)除只用于地面的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外,必须有措施防止切断装置被误动,并能在飞行中重新打开已关闭的切断装置。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191条 防火墙
  (a)每台发动机,包括涡轮发动机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均必须用防火墙、防火罩或其它等效设施与乘员舱、机体结构、操纵机构、旋翼机构以及下述部分隔离:
  (1)操纵飞行和着陆必不可少的部件;
  (2)在第29.861条中没有被防护的部件。
  (b)每台辅助动力装置和燃烧加热器以及在飞行中需要使用的其它燃烧设备,均必须用防火墙、防火罩或等效设施与旋翼航空器的其它部分隔离。
  (c)每个防火墙或防火罩的构造必须能防止危险量的空气、液体或火焰从任何发动机舱进入旋翼航空器的其它部分。
  (d)在防火墙或防火罩上的每一开孔都必须用紧配合的防火套圈、封套或防火墙接头进行封严。
  (e)防火墙和防火罩必须是防火的和防腐蚀的。
  (f)为了满足本条要求,必须考虑在正常飞行和自转时火焰受到气流的影响可能经过的途径。
  第29.1193条 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
  (a)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的构造和支承,必须使其能承受在进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动、惯性和空气载荷。
  (b)整流罩必须满足第29.1187条的排放和通风要求。
  (c)在发动机动力部分和发动机附件部分之间有隔板的旋翼航空器上,一旦动力装置的发动机动力部分着火时,经受火焰的附件部分的整流罩各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防火的;
  (2)必须满足第29.1191条的要求。
  (d)由于靠近排气系统零件或受排气冲击而经受高温的整流罩或发动机蒙皮的各部分必须是防火的。
  (e)每架旋翼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其设计和构造应使在任何火区内出现的着火不能通过开口或烧穿外蒙皮而进入其它任何火区或会增加危险的区域;
  (2)在起落架收起时(如果适用),应当满足本条(e)(1)的要求;
  (3)在任何指定火区内着火或蔓延,经受火焰的区域应使用防火蒙皮。
  (f)必须提供措施以固定每个可开启的或易于拆卸的操纵机构台、整流罩、或发动机及旋翼传动系统蒙皮,使得旋翼或关键操作机构部件即使在下列情况下,也能防止发生危险性损坏:
  (1)正常固定措施产生结构上或机械上的损坏,除非这种损坏极不可能发生;
  (2)火区内发生火灾,且这种火灾不利于正常的固定措施。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194条 其它表面
  除不承受来自指定火区和发动机舱喷射出的高温气体、火焰或火花的尾段表面外,发动机舱和指定火区后部和附近的所有表面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第29.1195条 灭火系统
  (a)装有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和装有活塞发动机的A类旋翼航空器,以及装有气缸容量大于24.6升(1500方英寸)的活塞发动机的B类旋翼航空器,对指定火区必须有灭火系统。动力装置灭火系统必须能同时防护需要提供防护的动力装置舱的所有区域。
  (b)对于多发旋翼航空器,灭火系统、灭火剂量、喷射速率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辅助动力装置和燃烧设备,至少提供一次足够的喷射;
  (2)对其它指定火区,提供两次足够的喷射。
  (c)对单发旋翼航空器,灭火剂量与喷射速率必须提供发动机舱至少一次足够的喷射。
  (d) 必须通过真实的或模拟的飞行试验表明,在飞行中临界气流条件下,在每一指定火区内灭火剂的喷射,将提供能够熄灭该区的着火并能够使复燃的概率减至最小的灭火剂密集度。
  第29.1197条 灭火剂
  (a)灭火剂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能够熄灭在灭火系统保护的区域内任何液体或其它可燃材料燃烧时的火焰;
  (2)对于贮放灭火剂的舱内可能出现的整个温度范围,均具有热稳定性。
  (b)如果使用任何有毒的灭火剂,必须由试验表明,尽管灭火系统可能存在缺陷,也可防止有害浓度的灭火液或其蒸汽(旋翼航空器正常运行中渗漏的,或者在地面或飞行中灭火瓶喷射释放的)进入任何载人舱。
  第29.1199条 灭火瓶
  (a)每个灭火瓶必须备有释压装置,以防止内压过高引起容器爆破。
  (b)从释压接头引出的每根排放管的排放端头,其设置必须使放出的灭火剂不会损伤飞机。该排放管还必须设置和防护得不致被冰或其它外来物堵塞。
  (c)对于每个灭火瓶必须设有指示措施,指示该灭火瓶已经喷射或其充填压力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的最小规定值。
  (d)在预定运行条件下,必须保持每个灭火瓶的温度,以防出现下列情况:
  (1)容器中压力下降到低于提供足够喷射率所需的值;
  (2)容器中压力上升到足以引起过早喷射。
  第29.1201条 灭火系统材料
  (a)任何灭火系统材料不得与任何灭火剂起化学反应以致产生危害。
  (b)发动机舱内的每个灭火系统部件必须是防火的。
  第29.1203条 火警探测系统
  (a)对装有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和装有活塞发动机的A类旋翼航空器,以及装有气缸容量大于14.8升(900立方英寸)的活塞发动机的B类旋翼航空器,在指定火区和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不管这部分是否指定火区),均必须有经批准的、快速动作的火警探测器,其数量和位置要保证迅速探测这些区域内的火警。
  (b)每一火警探测器的构造和安装必须能承受运行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振动、惯性和其它载荷。
  (c)火警探测器不得受到可能出现的任何油、水、其它液体或气体的影响。
  (d)必须有措施使机组成员在飞行中能检查每个火警探测系统电路的功能。
  (e)在发动机舱内的每个火警探测系统的导线和其它的部件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f)任何火区的火警探测系统部件不得穿过另一火区,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除外:
  (1)能够防止由于所穿过的火区着火而发生假火警的可能性;
  (2)所涉及的火区是由同一探测系统和灭火系统同时防护的。

F章 设备



  总则

  第29.1301条 功能和安装
  所安装的每项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其种类和设计与预定功能相适应;
  (b)用标牌标明其名称、功能或使用限制,或这些要素的适用的组合;
  (c)按对该设备规定的限制进行安装;
  (d)在安装后功能正常。
  第29.1303条 飞行和导航仪表
  所需的飞行和导航仪表规定如下:
  (a)空速表对A类旋翼航空器,V(NE下标)小于驾驶员感受到的不会误解的征兆给出的超速警告速度时,必须安装有最大允许空速的空速表,如果最大允许空速随重量、高度、温度和转速变化,则该表必须表明这种变化;
  (b)敏感型高度表;
  (c)磁航向指示器;
  (d)带秒针的或数字式的显示时、分、秒的时钟;
  (e)大气温度表;
  (f)不倾倒的陀螺倾斜俯仰指示器;
  (g)带有侧滑指示器(转弯倾斜仪)的陀螺转弯仪,但装有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的旋翼航空器只需有侧滑指示器,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俯仰±80°和横滚±120°的整个飞行姿态都是可用的;
  (2)由独立于发电系统的电源供电;
  (3)在发电系统全部失效后,仍能连续可靠地工至少30分钟;
  (4)其工作独立于其它姿态指示系统;
  (5)在发电系统全部失效后,无需选择仍能工作;
  (6)在仪表板上的安装位置应经适航当局同意,要使任一驾驶员在某工作位置上清晰可见而且便于使用;
  (7)整个使用期间都有适宜的照明。
  (h)陀螺航向指示器;
  (i)升降速度表(垂直速度);
  (j)对A类旋翼航空器,V(NE下标)小于驾驶员感受到的其它征兆给出的不会误解的超速警告速度时,需有速度警告装置。当速度超过V(NE下标)+5.56千米/小时(3节)时,速度警告装必须向驾驶员发出有效的音响警告(要与其它用途的音响警告有明显区别),并在批准的高度和温度全范围均工作良好。
  第29.1305条 动力装置仪表
  所需的动力装置仪表规定如下:
  (a)旋翼航空器:
  (1)每台活塞发动机一个汽化器空气温度表;
  (2)每台气冷式活塞发动机一个气缸头温度表,每台液冷式活塞发动机一个冷却液温度表;
  (3)每个燃油箱一个燃油油量表;
  (4)向发动机供油的每个燃油箱一个低燃油油量警告装置,此装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i)当油箱中剩有可使用10分钟左右的可用燃油时,即向飞行机组发出警告信号;
  (ii)独立于正常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统。
  (5)每台高空活塞发动机一个进气压力表;
  (6)每个压力润滑减速器一个滑油压力表;
  (7)每个压力润滑减速器一个滑油压力警告装置,当滑油压力降到安全值以下时该装置发出警告;
  (8)如果采用自主式润滑,每个滑油箱和每个减速器均有滑油油量指示器;
  (9)每台发动机一个滑油温度表;
  (10)滑油温度警告装置指示每个主减速器,包旋翼调相所必需的减速器的不安全滑油温度;
  (11)每台涡轮发动机一个燃气温度表;
  (12)每台涡轮发动机一个燃气涡轮转速表;
  (13)每台发动机一个转速表,如果与本条(a)(14)所要求的相应的仪表组合,在自转时指示旋翼转速;
  (14))至少有一个转速表,用来指示下列转速(视适用情况):
  (i)单个主旋翼转速;
  (ii)多个主旋翼的公共转速,这些主旋翼的转速相互之间不会有明显的差别;
  (iii)每个主旋翼的转速,该旋翼的转速相对于其它主旋翼可能有明显的差别。
  (15)每台涡轮发动机一个自由涡轮转速表;
  (16)每台涡轮发动机一个指示该发动机功率的装置;
  (17)每台涡轮发动机一个指示动力装置防冰系统功能的指示器;
  (18)第29.997条要求的燃油滤网或燃油滤,应有一个指示器,在滤网或油滤的脏污程度影响第29.997条(d)规定的滤通能力之前即指示出现脏污;
  (19)第29.1019条要求的滑油滤网或滑油滤,如果没有旁路,则每台涡轮发动机应有一个警告装置,在滤网或油滤的脏污影响第29.1019条(a)(2)规定的滤通能力之前向驾驶员警告出现脏污;
  (20)防止燃油系统部件被冰堵塞的任何可选择或可控制加温器,应有一个指示其功能是否正常的指示器。
  (21)每台发动机一个独立的燃油压力表,除非向该发动机供油的燃油系统不使用任何泵类、燃油滤或其它易于损坏或失效而不利于发动机燃油压力的部件;
  (22)按第29.955条的要求而安装的任一燃油泵失效时,应有向飞行机组成员指示该失效的装置;
  (23)当用第29.1337条(c)要求的金属屑磁性探测器探测到铁磁粒子时,应有警告或戒备装置向飞行机组成员发出信号;
  (24)对辅助动力装置,如果超出以下各限制范围会造成危险,则当超出该范围时,应有独立的指示器、警告或戒备装置或其它措施提示飞行机组成员:
  (i)燃气温度;
  (ii)滑油压力;
  (iii)旋翼转速。
  (25)对于要求有30秒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0EI)功率状态的旋翼航空器,当该情况开始和时间间隔终止时,必须有措施警告驾驶员发动机处于30秒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0EI)功率水平。
  (26)对于使用30秒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0EI)功率状态的每台涡轮发动机,必须提供一个用于下列目的的装置或系统供地面人员使用:
  (i)自动记录处于30秒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0EI)水平的每个功率每次使用情况和持续时间;
  (ii)能够检索记录的数据;
  (iii)仅能由地面维护人员复位;
  (iv)有措施证实系统或装置工作正常。
  (b)A类旋翼航空器:
  (1)每台发动机一个独立的滑油压力表和一个独立的滑油压力警告装置或所有发动机一个总警告装置,并有将单独警告电路与总警告装置分离的措施;
  (2)每台发动机一个独立的燃油压力表和一个独立的燃油压力警告装置或所有发动机一个总警告装置,并有将单独警告电路与总警告装置分离的措施;
  (3)火警指示器。
  (c)B类旋翼航空器:
  (1)每台发动机一个独立的滑油压力表;
  (2)每台发动机一个独立的燃油压力表;
  (3)火警指示器(需要探测火警时)。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307条 其它设备
  所需的其它设备规定如下:
  (a)每名乘员一个经批准的座椅;
  (b)除点火以外的电气线路有一个总开关;
  (c)手提灭火器;
  (d)每个驾驶员工作位置一个风挡雨刷或其它等效设备;
  (e)双向无线电通迅系统。
  第29.1309条设备、系统及安装
  (a)凡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对其功能有要求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和安装必须保证在各种可预期的运行条件下能完成预定功能。
  (b)旋翼航空器的系统与有关部件的设计,在单独考虑以及与其它系统一同考虑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B类旋翼航空器:设备、系统及安装必须设计成在它们发生故障或失效时能防止对旋翼航空器的危害。
  (2)A类旋翼航空器:
  (i)发生任何妨碍旋翼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与着陆的失效情况的概率极小;
  (ii)发生任何降低旋翼航空器能力或机组处理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其它失效情况的概率很小。
  (c)必须提供警告信息,向机组指出系统的不安全工作情况并能使机组采取适当的纠正动作。系统、控制器件和有关的监控与警告装置的设计必须尽量减少可能增加危险的机组失误。
  (d)必须通过分析,必要时通过适当的地面、飞行或模拟器试验,来表明符合本条(b)(2)的规定。这种分析必须考虑下列情况:
  (1)可能的失效模式,包括外界原因造成的故障损坏;
  (2)多重失效和失效未被检测出的概率;
  (3)在各个飞行阶段和各种运行条件下,对旋翼航空器和乘员造成的后果;
  (4)对机组的警告、所需的纠正动作以及对故障的检测能力。
  (e)A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对其功能有要求并且需要能源的每一装置,均为该能源的“重要负载”。在可能的工作组合下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内,能源和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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