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二)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四、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五、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比照银行,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和个人应严格遵守《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本通知规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
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