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组织推荐、评选和表彰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测绘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及优秀研究成果。配合有关领导部门,进行先进集体、个人及优秀研究成果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第九条 组织开展对党务政工干部的培训,增进党务政工干部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切实加强党务政工队伍建设,提高党务政工队伍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地召开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信息发布会。加强同各部门测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介绍测绘行业开展相关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一条 编辑出版有关工作信息及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下列部门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有关单位及国家测绘局内设机构,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司(室);挂靠国家测绘局的群众性团体;测绘行业其他单位。
本会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工作信息及资料;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对不能履行义务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可停止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协商推选,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间,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任理事的,可由本单位另行推荐,及时更换递补。理事会一般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研究活动计划;
(2)听取、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3)讨论会员提出的提案和建议;
(4)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5)确定常务理事会名单。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有关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由国家测绘局提名。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在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领导下,研究会的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理事会聘请顾问、特约研究员和通讯员若干人。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有关单位和部门资助,申请专项拨款。
第二十四条 经费开支主要用于召开年会、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表彰奖励、编印有关资料等。经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9年10月15日第五次年会修订通过后生效。
附件3:
关于《中国测绘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研究会章程》的修改说明
(2009年10月15日)
2000年9月在江西召开的中国测绘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四次年会,对章程进行了修改并经理事会通过。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根据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有必要对章程再做适当修改,并提交本届理事会审议。下面,就本会章程修改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章程修改遵循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