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单位的事业发展和经营发展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资产管理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内部管理控制情况;
(七)被审计法定代表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他与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批准文件等;
(二)单位的管理情况,包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
(三)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单位外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
(四)任职期间单位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诉讼、重大资产损失等;
(五)任职期间单位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六)任职期间的决策机构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纪录;
(七)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需向其他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的依据、方法、内容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