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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1990年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1990年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90]汇管债字第139号 1990年2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天津、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青岛、福建、厦门、广东、广州、深圳、海南、黑龙江、四川、新疆、内蒙古、南京、沈阳、湖南、陕西、江西、河北分局:

  1990年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已发给各地。为贯彻执行该计划,尤其要执行好1990年国家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计划,特要求如下:

  一、今年仍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与管理工作。

  二、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划,不得超指标、突破各自规模对外借款。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增加对外借款时,需报经国家计委增批外债指标。

  三、各地自借国际商业贷款,原则上应委托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在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逐笔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对外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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