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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短期对外借款实行余额外债管理的通知》的函[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短期对外借款实行余额外债管理的通知》的函
([91]汇管债字第372号 1991年6月4日)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加强对短期外债的管理,现将银发[1990]243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短期对外借款实行余额外债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通知》规定,境内经批准有权对外借款的金融机构对外筹借短期贷款,须事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1991年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核定工作需申报以下材料:

  1、关于1991年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申请报告;

  2、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换证情况以及1991年一季度末外汇资产负债表;

  3、1990年金融机构向出口创汇企业、外贸企业发放一年以内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

  二、1990年及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短期对外借款指标一律作废,不得再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各金融机构申报情况,结合其外汇资产与负债,长短期债务比例以及对出口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核定金融机构1991年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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