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推荐2009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的通知
(人口厅函〔2009〕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现请你单位推荐2009年度综合改革示范市。具体要求如下:
一、6000万人以上的人口大省(区、市)可推荐2个地市级综合改革示范市。其中一个必须是工作难度大、工作进展成效显著的地市。其他省(区、市)推荐1个地市级综合改革示范市。
二、计划单列市依申请由该市所在省推荐,不计算在各省(区、市)推荐名额内。
三、请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于12月10日前,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申请书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并将电子版发至gjrkjswyjs@163.com。
联 系 人: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陶 莹 卢晓莉
联系电话:(010)62030533,传真:(010)62030815
附件: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申请书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2009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单位负责人:
填表时间: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制
一、申请市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基本情况
二、申请市近年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特别是与综合改革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