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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总结报告、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快报(包括应检、实地检查、初审合格矿山数,以及年生产矿石量、销售收入、实缴补偿费等)和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总结报告分别于每年1月底前、3月底前和5月底前报部。

  二、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

  (一)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把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源头关,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及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送交矿区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查,特别要加强对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的抽查。

  (三)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指标的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三、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机制

  (一)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要求,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针对矿产资源分布和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特点,合理划分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区域,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线索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处理的信息平台,按规定进行核查。对举报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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