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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第六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创汇能力,并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

  第七条 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未经批准,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不能生效,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借款本息不准汇出。

  第八条 全国性金融机构对外借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区域性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但全国性、区域性银行分行须经其总行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

  第九条 境内机构申请对外借款,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证明和材料:

  一、对外借款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借款用途、配套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

  三、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金额及货币种类、利率及其他费用、期限及宽限期、提前还款意向及其他金融条件;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五、对外借款机构近期的外汇或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或其他财务报表;

  六、银行分行对外借款需提供其总行授权的有关文件;

  七、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需提供经贸部门关于三来一补的批准文件;

  八、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一般不能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能进入外汇调剂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外汇调剂市场,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三章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十一条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系指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国际商业借款。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对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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