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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督察组应及时复核被督察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补充资料和对具体问题的说明,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复核意见,并对审核表、统计表进行修改。

第三节 外业核查

  第二十九条 外业核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将土地利用和管理相关图件、数据与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套合叠加;
  (二)提取、处理和整理变化图斑信息,参照内业审核、信访举报、媒体披露、领导批办的违规违法疑似问题,确定现场核查的项目及地块;
  (三)对地块的位置、地类、规模、权属、用途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情况表;
  (四)对现场核查情况表进行分类统计,填写汇总表(见附件)。
  第三十条 外业核查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技术规程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保证核查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委托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外业核查工作的,受托专业技术单位完成外业核查任务后,应向督察组提交外业核查报告和外业核查技术报告。外业核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外业核查的基本情况,核查结果及分类分析等。外业核查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手段和方法,技术路线,误差和成果准确性的分析等。督察组应对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工作成果进行抽核并反馈意见。抽核合格率低于90%的,应要求补充核查;低于80%的,应要求重新核查。

第四节 实施处理

  第三十二条 督察组在实施例行督察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做到边察边改。
  第三十三条 对被督察地区作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但尚未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自身管理不规范;符合法定报批程序和权限,但用地报批材料和手续不完备等轻微违规问题,经请示国家土地督察局后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自行纠正事项或改进建议。
  第三十四条 对需要转交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土地督察局,由国家土地督察局及时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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