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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宣读《督察通知书》,通报例行督察工作目标、内容、重点和配合支持例行督察工作的措施。
  (三)宣读《例行督察工作人员廉政纪律“八不准”》(见附件),通报例行督察工作相关廉政纪律。
  (四)被督察地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一条 督察组可以采取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等方式,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反映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督察组应当明确专人作为档案资料管理员,负责档案资料的登记、交接和保管工作。督察组与被督察地区完成档案资料交接后,双方应在《档案资料交接登记表》(见附件)上签字确认。在实施例行督察结束后,应及时向被督察地区退还档案资料,并在《档案资料退还登记表》(见附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督察组和督察人员收集的被督察地区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真实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且能够证明所督察事项。

第二节 内业审核

  第二十四条 督察人员使用档案资料前,应填写《档案资料借阅登记簿》(见附件)并经档案资料管理员签字确认。使用档案资料的督察人员对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在资料上圈注、涂改,不准污损、折卷、折叠。
  第二十五条 对督察事项涉及的档案卷宗审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审核的档案卷宗进行编号和登记,并查验是否按照要求提供;
  (二)对档案卷宗逐宗逐项查阅审核,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定是否存在土地违规违法问题;
  (三)根据审核情况填写审核表(见附件),审核表应明确填写发现的问题和疑问;
  (四)对各审核表的内容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填写统计表、汇总表(见附件)和国家土地督察统计报表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内业审核发现需要实地核查和勘验的问题,应及时列出问题清单,与外业核查工作相衔接。必要时,可以进行座谈、走访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对需进一步补充的资料和需有关部门进一步说明的问题,经督察组组长审定后,应以便函的形式告知被督察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明确答复的内容、时限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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