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例行督察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根据例行督察规划,结合督察工作实际,制定例行督察年度计划,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准后,由国家土地督察局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局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拟开展例行督察的地区(原则上不少于4个)、任务和重点等,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年度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向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条 例行督察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明确各环节的工作目标和质量要求,并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例行督察逐步实行项目管理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例行督察逐步建立督察公告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
第十条 例行督察对象一般确定为地市级行政区域,根据需要也可以为县(市、区)级行政区域。例行督察地区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批示要求的地区;
(二)经济发展较快、用地量较大的地区;
(三)土地信访举报或媒体披露土地违规违法行为较多的地区;
(四)卫星遥感监测成果相对完整的地区。
第十一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对例行督察对象涉及的下列事项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
(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实施和执行情况;
(五)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及利用情况;
(六)耕地占补平衡及土地整治项目情况;
(七)土地执法监管情况;
(八)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例行督察主要通过内业审核、外业核查、走访调查及其他适当的方式开展。内业审核是指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对被督察地区一定时段内涉及督察内容的档案卷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外业核查是指对被督察地区一定时段内卫星遥感监测变化图斑,以及其它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涉及的现场进行勘测核实。
第十三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在实施例行督察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延伸督察。延伸督察是指以督察过程中发现的土地违规违法线索,延伸督察地区、时段和内容,包括对相关联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