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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督办发〔2009〕22号 2009年7月9日)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规范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保证例行督察工作质量,根据部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
  第三章 督察准备
  第四章 督察实施 
  第一节 进驻现场
  第二节 内业审核
  第三节 外业核查
  第四节 实施处理
  第五节 汇总反馈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七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土地例行督察(以下简称例行督察)工作,保证例行督察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例行督察工作实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例行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某一地区、行业的一定时段内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者专项的常规性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条 例行督察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结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规范管理与健全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例行督察由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在督察区域内独立组织实施。经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准,可以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组织国家土地督察局跨督察区域实施。
  第五条 例行督察实行规划管理,规划期原则为五年。例行督察规划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组织国家土地督察局共同编制,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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