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92]汇管非字第163号 1992年11月1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1100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附表中未列入的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可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执行。
二、本《规定》从1992年11月1日起实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管理检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