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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加强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加强管理的通知
(署监二[1993]120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自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方便了进出境旅客的正常合理需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开展人民币存款、汇款和外币兑换业务后的管理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专题请示国务院。国务院批复两点意见,主要内容为:一、为避免外汇投机,稳定国内金融秩序,把影响限制在境外,海关等有关部门一定要按人民币出入境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的限额管理。二、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应对中国银行驻港澳分支机构开展人民币个人存款及外汇兑换业务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并进一步研究人民币与港币互相“渗透”后产生的影响。为防止对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可能出现的外汇投机,稳定国内金融秩序,把影响限制在境外,根据国务院上述批复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境内、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运输人民币进出境。违反规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署监二[1993]616号“关于对人民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6000元限额验放。

  三、经批准在境外经营“境外售券”及“外汇免税商品”业务的单位,除经银行特准以外,均不得以人民币发售“货券”。海关在验放过程中,如发现用人民币购买的“货券”,均不予放行。

  四、在开放边民互市、边境小额贸易的地区,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的限额,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总批准外,海关一律按6000元限额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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