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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村函[2009]9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已正式运行。现将《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信息中心或村镇建设司。

  联系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徐昊

  电话:010-58935973,电子信箱:xuhao@mail.cin.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牛大刚

  电话:010-58933186,传真:010-58933123(自动)

  电子信箱:czbndg@yahoo.com.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适用范围是全国所有省份,适用对象包括享受中央或地方政府补助的危房改造农户。
  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内的省份,对享受中央补助的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从今年起全部纳入本信息系统管理;对只享受地方政府补助资金的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今年起逐步纳入本信息系统管理,明年起全面纳入。
  未列入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的东部地区8省(直辖市)要参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只享受地方政府补助的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从今年起逐步纳入本信息系统管理,明年起全面纳入。
  各地要按上述要求分阶段将本地区享受中央或地方政府补助的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纳入本系统管理。同时,各地在制定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时要对表格内容做相应调整,主要涉及《通知》规定的“资金情况”和“进度情况”两个大项,调整后的最新要求详见附件一。
  二、各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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