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认监委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协调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媒体对日常认证认可工作提出的采访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采访内容批转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提供新闻口径或背景资料,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安排接受采访或答复媒体。
二、媒体对重大、敏感的认证认可工作内容和涉认证认可突发事件提出的采访申请,由办公室报请领导同意后,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新闻口径和背景资料,经办公室报批领导审核同意后,安排接受采访或答复媒体。
三、如相关部门决定暂不接受采访,由相关部门提出暂不接受采访的口径,由办公室向媒体解释说明;
四、对需当面接受媒体采访的,由办公室商相关部门确定接受采访人员。确定接受采访的部门或人员不得推诿,接受采访人员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新闻口径回答媒体。
认监委下属单位、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协调工作,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认证认可工作的境外新闻宣传,由认监委办公室统一协调。
对境外媒体的采访接待工作,由认监委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境外媒体发布新闻,不得擅自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包括电话采访),不得擅自向境外新闻媒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信息资料,不得提供任何《保密法》规定禁止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认监委下属单位、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办新闻发布会,原则上不邀请境外媒体,确需邀请的,应向认监委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为丰富新闻宣传手段,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认监委下属单位可采用宣传光盘、画册、宣传资料汇编、展览活动等形式开展认证认可宣传工作。
以认监委名义进行的宣传光盘、画册、宣传资料汇编等宣传品的制作、展览活动的组织等,由认监委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十七条 认监委对委属刊物实行统一管理,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国家新闻宣传和出版政策的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二)对委属刊物的重大报道计划进行审核;
(三)对委领导专访文章和重点稿件进行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