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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和《认证认可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认证认可新闻宣传工作是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要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理顺工作管理机制,为新闻宣传工作提供必备条件,在人员、经费、设备上予以必要保障,大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宣传水平。
  第六条 认证认可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切实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关注和了解认证认可工作。
  第七条 认监委办公室负责拟定全国认证认可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下属单位应根据认监委的工作部署和各自工作特点拟定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认监委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提出年度和季度宣传重点,并通报认监委办公室;临时的重大活动或事件需进行宣传的,由各部门准备有关资料并提前通报,按程序报有关委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下属单位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丰富宣传手段,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认证认可宣传工作。
  第九条 认监委机关、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下属单位应当建立认证认可新闻发布制度,完善涉认证认可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发布预案。
  新闻发布形式,可根据需要,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或书面发布新闻、政府网站发布新闻等形式,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的组织由各单位新闻宣传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文字稿件及有关背景材料,由发布新闻的业务部门或主管机构负责提供,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报批;新闻单位记者由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邀请和接待。
  第十一条 认监委机关、下属单位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的,应提前与办公室协商,报主管委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对认证认可工作的采访协调工作,由各单位新闻宣传部门具体承担。
  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单位新闻宣传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对认证认可业务工作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包括声音、图片、文字、超文本文件等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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