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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和《认证认可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认监委不定期召开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政务信息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紧急内容可通过传真报送;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采取密传的途径上报。上报重要信息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行认证认可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传输,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检索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所编辑的认证认可政务信息要认真筛选、保证质量。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真实,事例、数字准确,时效性强;
  (二)全面反映情况,忌以偏概全;
  (三)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四)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五)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六)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二十三条 认监委每季度对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机关各部门、下属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通报一次。结合各单位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在年终予以考评。
  第二十四条 对无故连续3个月以上未报信息的单位,特别是对于必报信息漏报、迟报或扣压不报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对在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促进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认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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