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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和《认证认可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和《认证认可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认办[2009]3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部室、下属单位:
  经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将《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和《认证认可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和《认证认可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认办[200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2.认证认可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认证认可政务信息管理,实现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事业发展服务,结合认证认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为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围绕质检中心工作和认证认可工作的重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认监委下属单位及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指定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完善认证认可政务信息网络,提供现代化的工作手段,制定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制度,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认监委办公室负责全国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和认监委下属单位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的认证认可政务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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