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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具备心脏大血管外科手术的基本设备,如麻醉机、体外循环机、监护仪等。
  3.有专用空气层流设施。
  (六)心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IABP设备。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当配备八导联及以上的多导联电生理仪。
  (七)心血管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20张,能够满足心室辅助装置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心脏大血管外科、心血管内科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呼吸机、心排量监测仪及IABP等设备,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备5年以上心血管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八)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床旁常规检查和无创性心血管成像与血流动力学检查。
  2.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九)有至少2名具备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心室辅助装置应用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心室辅助装置应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心脏大血管外科及心血管内科专业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内科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10年以上心脏大血管外科或心血管内科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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