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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变性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变性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变性手术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变性手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变性手术,是指通过整形外科手段(组织移植和器官再造)使易性癖病患者的生理性别与其心理性别相符,即切除其原有的性器官并重建新性别的体表性器官和第二性征。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变性手术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整形外科诊疗科目。
  (三)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
  (四)整形外科。
  1.设置整形外科10年以上+,床位20张以上,有较强的整形外科工作基础。
  2.能独立完成整形外科各种手术,包括器官再造和组织移植。
  3.病房设施便于保护变性手术患者隐私和进行心理治疗等。
  (五)有至少2名具备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变性手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变性手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手术组由整形外科医师为主组成,必要时可有其他相关科室医师参与。
  (二)手术者: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本院在职医师,执业范围为整形外科,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整形外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其中有5年以上参与变性手术临床工作的经验,曾独立完成10例以上的生殖器再造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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