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09〕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定于2009年11月下旬至2010年1月集中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药物安全抽检以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抽检为主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重点地区抽检为辅的形式开展。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本地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并按照《通知》要求,确保抽检率达到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20%以上。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于2009年2月10日前,将抽检工作情况及对违规企业处罚情况的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和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9个省(区)部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检,具体抽检任务分配见附件1。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要于2009年11月25日前制订具体抽检工作计划并径直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2010年1月底前完成抽检工作,2010年2月10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交检验报告和工作总结。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开展抽检工作,协调解决好抽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和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8〕162号)中有关抽检品种和数量、抽样方法、检测程序、结果判定、复检备用样本封存,以及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受理和复检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抽检的抽样及原始记录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单式样见附件2、3、4。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参照该文件要求,对本地区抽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四、本次抽检要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09〕28号)中通报的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批发企业全部列入抽检范围,再次查出有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应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在本次集中抽检过程中,要对受检生产、经营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抽检批发企业时,发现未按规定建立流向登记的,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同时,要将被抽批次产品的流向登记记录及买卖合同的复印件作为检验报告附件。企业不能提供书面买卖合同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该批产品来源证明。不能提供上述书面证明的,视为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现场依法处罚,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向全国通报本次委托检测机构抽检的结果。同时,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向社会通报本地区抽检结果和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情况。
请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附件:1. 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任务分配表
2. 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验抽样及检验原始记录单
3. 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验报告 附录
4. 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验结果通知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
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任务分配表
地 区
| 合 计
| 生产企业
| 批发企业
| 检测机构
|
河 北
| 40
| 5
| 35
| 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
河 南
| 40
| 10
| 30
|
湖 南
| 120
| 90
| 30
|
辽 宁
| 25
| 0
| 25
| 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
江 西
| 120
| 90
| 30
|
山 东
| 55
| 15
| 40
|
安 徽
| 70
| 35
| 35
| 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
广 西
| 65
| 30
| 35
|
贵 州
| 65
| 25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