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的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核实工作
“批而未用”土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属于建设用地,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是核定各地建设用地区位与面积、掌握各地真实土地基础数据的必要措施,也是为科学规划、客观决策等提供真实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组织,按时保质做好“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
二、明确核实任务
(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落实自查和核实工作。县级耕保、规划部门承担自查工作,根据《“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见附件1)提供的“批而未用”图斑相关信息,收集、查找批地原始文件材料,认真审查“批而未用”土地批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判定批地文件是否真实、是否依法依规批准用地,逐一核对批准建设地块的位置、面积、范围等,并将核实结果填写在《“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上。
(二)省级耕保、规划部门等负责复查,并将检查结论和检查意见填写在《“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上。同时,以县(区)为基本单位,完成全省(区、市)“批而未用”土地面积的汇总统计工作,填写《 “批而未用”土地统计表》(见附件2)。
(三)对于缺少批文扫描件、位置图件或批准文件不规范、文件内容不完整的“批而未用”土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地方补充相关材料,并对补充材料进行逐一核实,填写核实结果。
(四)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核实结果进行重点督查,形成督查结果。同时,部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复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抽查。对复查核实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将严格查处,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
三、按时完成核实工作
请各省(区、市)于12月15日前完成“批而未用”土地的核实工作,并将经省级确认的核实结果、各督察局督查结果及有关情况说明行文报部。部耕地保护司牵头,会审单位等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批而未用”土地统计表》以及补充的批地文件电子扫描件等材料以电子介质形式随文报送,并发送到电子信箱。
联系人及电话:张志宏 010-66562916
陈秀欣 010-66558188
高 莉 010-66557018
电子信箱:zhihongzhang@sina.com
附件:
1.××省(区、市)××市××县“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
2.××省(区、市)“批而未用”土地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省(区、市)××市××县“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
图斑基本情况 | 批文信息 | 批文检查 | 批文与图斑关系检查 | 征地供地情况 | 省检查结论及意见 | 部检查结论及意见 | 备注 |
序号 | 原图斑标识码 | 图斑号 | 权属名称 | 图斑面积(公顷) | 批准文号 | 批文名称 | 批准单位 | 批文 真实性 | 批文 有效性 | 情况说明 | 批文与图斑关系 | 范围 | 征地情况 | 供地情况 | 检查结论 | 检查意见 | 检查结论 | 检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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