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
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