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商务部批准具有滑石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作要求,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
4.矾土
(1)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2)流通企业2007-2008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200吨。
(3)生产企业2007-2008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2007-2008年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4)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矾土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作要求,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5.碳化硅
(1)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
(2)流通企业2006-2008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600吨。
(3)生产企业2006-2008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吨或2006-2008年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
(4)出口企业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300美元/吨。
(5)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碳化硅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作要求,2008年出口数量达到2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
6.甘草及甘草制品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具体品种条件如下:
A.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07年-2009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在2007年-2009年8月,委托出口额年平均20万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或在2007年-2009年8月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5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B.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07年-2009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吨的生产企业。
C.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07年-2009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年供货值22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企业;或在2007年-2009年8月,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2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6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为促进招标商品出口配额合理有效使用,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含外资企业)在2010年度一次性合并划转有关商品出口业绩和年度未使用的出口配额:
(一)允许合并划转的几种情况:
1.原企业更名、改制后的划转。
2.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划转。
3.同属一个集团的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划转。
4.相互参股控股企业间的合并划转。
5.企业间就涉及招标商品业务的资产进行并购后的合并划转。
(二)企业须符合的条件
1.受让企业须符合有关商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出口业绩和供货业绩条款除外)。
2.出让企业须在2009年招标中具有投标资格。
3.对(一)中第2、3种情况,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0%;对第4种情况,受让企业对出让企业的掺股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企业须提供的文件
1.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合并划转的文件。
2.对(一)中第1种情况,申请企业须提供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的批复文件和变更名称的工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