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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现汇账户使用证”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现汇账户使用证”制度的通知
([93]汇管函字第264号 1993年10月11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根据“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定于1993年10月15日对中央单位及其直属在京单位开立的现汇账户实行“现汇账户使用证”制度。从执行日起开户银行须凭“现汇账户使用证”对照有关合同,文件及凭证等为开户单位办理收付,凡超出规定收支范围的外汇收支须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对下列账户暂不实行“现汇账户使用证”制度,开户行仍按规定监督收付。

  一、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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