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94]汇管函字第25号 1994年1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吉林、湖北、四川、贵州分局:
根据国发[1993]8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给予留学回国人员优惠待遇的有关政策,解决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由收取外汇改为收取人民币的问题,同时保证供车生产企业进口零配件用汇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应免税国产小汽车的企业,依据海关有关批准文件和留学回国人员向外汇指定银行卖出外汇的兑换水单,按人民币计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