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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从人民币账户中兑取外汇问题的意见[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从人民币账户中兑取外汇问题的意见
([94]汇管函字第43号 1994年2月15日)


中国银行:

  中银营[1994]1号文件《关于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从人民币账户中兑取外汇的处理办法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各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机构、民间机构、企业代表机构可在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人民币特种账户。该账户收入只限境外汇入的经费结汇后的人民币。上述机构需用外汇时,允许从该人民币账户中兑成外汇。

  二、各驻华使领馆向中国公民收取的签证费、认证费及其他规费的人民币,可凭使领馆开据的人数、费用金额证明,在中国银行按当日挂牌汇率兑成外汇并可汇出境外。

  三、经国家民用航空局批准的外国航空公司在国内代售机票收取的人民币,可存入一家外汇银行并开立人民币专户,凭公函和售票人民币清单在该行兑成外汇后汇出。

  四、驻华外交机构和国际组织机构中的外籍工作人员可开立人民币特种账户。该账户收入限于可自由兑换的外汇结汇后的人民币。上述人员需用外汇时,可按有关规定从该人民币账户中兑成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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